【招标公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采购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陕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陕西 汉中市 | 采购单位 |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采购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采购公告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2026-XA-FW-01-DB01-1
一、(B)采购条件(自行采购)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现就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采购项目进行采购。本项目采购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
二、采购内容
在汉中工务段段部院内制作设计劳模宣传廊112.7米,制作文化模型14个。 其他说明: 制作模型过程中使用的镀锌板厚度不小于1.2mm;制作工艺采取热镀锌,热镀锌工艺符合GB/T13912标准;加工工艺:镀锌板激光切割,围边焊接,打磨抛光;完整涂装工序:石墨烯环氧底漆喷涂→环氧云铁中间漆喷涂→原子灰修补,整体上腻子三遍→氟碳面漆喷涂外表面及可视侧面,其中氟碳面漆含氟含量不低于20%。
具体内容详见采购公告附件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1)资质条件: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广告设计、制作资质及业务能力。 (2)业绩要求:2024年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1项企业文化设计制作类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业绩证明或合同关键页及结算证明复印件)。 (3)信誉要求:报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本公司在岗人员,并提供注册单位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或公司工作证明。 (5)与西安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间有未结诉讼(仲裁)相对方禁止参与本项目报价。
注:各采购人可根据需要按包件分别确定报价人资格;
四、采购文件获取
(1)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从汉中工务段招标室购买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从2026年10月9日08时00分起至2026年10月13日18时00分止,每日 8 时 00 分至 17 时 00 分公开出售。本采购文件售价详见国铁采购电子招标采购系统,请登录后查询购买;
(2)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在单位介绍信中同时注明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开户账号等开票信息。
(3)未购买采购文件者,报价无效。
五、报价文件递交
(1)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汉中工务段招标室。
(2)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开启报价文件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定于2026年10月16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开启报价文件,开启报价文件地点为汉中工务段招标室。请报价人代表按时出席开启报价文件仪式。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
详细地址:汉中工务段招标室
电话:09162863165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100035
项目联系人:hzgwdgccz
电话:***
传真:
邮箱: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本公告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上发布。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
日期:2026年10月8日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2026.10.8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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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
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项目
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
采购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
2026年10月8日
目录
第一章谈判公告1
1.谈判条件1
2.项目概况与谈判范围:1
3.响应人资格要求1
4.谈判文件的获取2
5.响应文件的递交2
6.公开报价时间及地点2
7.其他公告内容2
8.联系方式3
第二章响应人须知4
响应人须知前附表4
响应人须知正文10
1.总则10
1.1项目概况10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0
1.3谈判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0
1.4响应人资格要求10
1.5费用承担11
1.6保密11
1.7语言文字11
1.8计量单位11
1.9踏勘现场12
1.10响应预备会12
1.11分包12
1.12偏离12
2.谈判文件12
2.1谈判文件的组成12
2.2谈判文件的澄清13
2.3谈判文件的修改13
3.响应文件13
3.1响应文件的组成13
3.2响应报价14
3.3响应有效期14
3.4响应保证金14
3.5资格审查资料15
3.6响应文件的编制15
4.响应15
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
4.2响应文件的递交16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
5.公开报价16
5.1公开报价时间和地点16
5.2公开报价程序16
5.3公开报价异议17
6.谈判17
6.1谈判委员会17
6.2谈判原则17
6.3谈判18
7.合同授予18
7.1谈判方式18
7.2成交候选人公示18
7.3成交通知18
7.4履约担保18
7.5签订合同19
8.纪律和监督19
8.1对发包方的纪律要求19
8.2对响应人的纪律要求19
8.3对谈判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19
8.4对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19
8.5投诉20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
10.电子谈判响应20
11.代理服务费20
12.异议和投诉21
2.异议和投诉21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24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25
附表四:成交通知书26
附表五:成交结果通知书27
附表六:确认通知28
附件1:各标段工期要求29
附件2:响应人资格要求30
表2-1资格审查资质条件30
表2-2资格审查财务要求30
表2-3资格审查业绩要求30
表2-4资格审查信誉要求30
表2-5资格审查其他要求31
第三章谈判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32
一、经评审的最低响应价法32
(一)、响应书符合性鉴定32
(二)、技术标评审32
(三)、商务标评审32
(四)、定标32
表3-1项目评分表3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5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36
1、一般约定36
2.发包人义务40
3、监理人41
4、承包人43
5.材料和工程设备46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7
7.交通运输48
8.测量放线49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50
10.进度计划51
11、开工和竣工52
12.暂停施工53
13.工程质量54
14.试验和检验56
15.变更57
16.价格调整59
17.计量与支付60
18.竣工验收64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66
20、保险68
21、不可抗力69
22、违约70
23、索赔73
24、争议的解决74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76
A.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76
1.一般约定76
1.1词语定义76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76
1.6图纸76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77
2.发包人义务77
2.3提供施工场地77
2.8其他义务77
细化为:77
3.监理人77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77
3.5商定或确定78
4.承包人78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78
4.3分包80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80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80
5.材料和工程设备80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0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0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1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1
7.交通运输81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81
7.2场内施工道路81
8.测量放线81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1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81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1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82
9.3治安保卫82
9.5事故处理82
11.开工和竣工82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82
13.工程质量82
13.1工程质量要求82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83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83
15.变更83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83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83
16.价格调整84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84
17.计量与支付84
17.1计量84
17.2预付款85
17.3工程进度付款85
17.4质量保证金85
18.竣工验收85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86
18.3验收86
18.3.5约定为:86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86
19.7保修责任86
20.保险86
20.1工程保险86
21.不可抗力86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86
22.违约86
22.1承包人违约86
24.争议的解决87
24.3争议评审87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88
1.一般约定88
1.1词语定义88
1.6图纸89
2.发包人义务89
2.3提供施工场地89
2.8其他义务89
3.监理人89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89
4.承包人89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89
5.材料和工程设备89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9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9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9
8.测量放线90
8.1施工控制网90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0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0
10.进度计划90
10.1合同进度计划90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90
11.开工和竣工90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90
12.暂停施工90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90
13.工程质量90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90
15.变更90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90
16.价格调整90
17.计量与支付91
17.3工程进度付款91
17.5竣工结算91
17.6最终结清91
22.违约91
22.1承包人违约91
24.争议的解决91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91
24.3争议评审91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92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92
附件二: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93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94
附件四:安全生产协议书95
附件五:廉政协议书97
附件六:履约担保格式99
附件七:预付款担保格式100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02
1.工程量清单说明102
2.响应报价说明102
3.其他说明103
4.工程量清单104
表4-1工程量清单表104
表4-3设备清单表106
表4-4工程量清单响应报价汇总表107
表4-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108
表4-6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分析表109
表4-7材料费计算表110
表4-8设备费计算表111
第六章图纸/工程量清单113
电子版图纸/工程量清单随谈判文件一同领取。113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4
1.技术规范114
2.其他要求114
本项目按广告设计制作质量验收标准执行。114
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115
目录116
一、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117
1-1响应函117
1-2响应函附录11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119
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9
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20
三、联合体协议书121
3-1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书121
3-2联合体协议书122
四、响应保证金123
4-1响应保证金123
五、响应报价(两种报价方式可选择其一)124
六、施工组织设计129
表6-1拟为承包本工程设立的项目实施组织机构图130
表6-2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131
表6-3拟配备本工程的测量、试验仪器设备表132
表6-4施工进度计划133
表6-5劳动力配置计划表134
表6-6施工总平面布置图135
表6-7临时工程占地计划表136
表6-8外部电力需求计划表137
七、项目管理机构138
表7-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138
表7-2拟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员简历表139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40
表8-1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40
九、资格审查资料141
表9-1响应人基本情况表141
表9-2企业年营业额资料142
表9-3企业财务状况表143
表9-4银行信贷证明(格式)144
表9-5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45
表9-6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46
表9-7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履约及行贿犯罪情况表147
表9-8违法、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情况表148
十、其他材料149
10-1保密承诺书149
10-2响应人承诺书150
第1章谈判公告
1.汉中工务段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项目谈判公告
2
3.1.谈判条件
4.本服务项目汉中工务段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项目名称)已由汉中工务段(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党委会会议(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为汉中工务段,建设资金来自党组织工作经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已落实,发包方汉中工务段。本次谈判项目已具备法定谈判条件,现进行竞争性谈判,特邀请有意向的响应人参加谈判。
5.2.项目概况与谈判范围:
6.2.1项目概况
7.建设地点:汉中工务段段部院内。
建设规模:在汉中工务段段部院内制作设计劳模宣传廊112.7米,制作文化模型14个。
8.2.2谈判范围
9.谈判范围:汉中工务段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
10.子项目划分:/。
11.计划工期:20日历天
2.3其他说明:制作模型过程中使用的镀锌板厚度不小于1.2mm;制作工艺采取热镀锌,热镀锌工艺符合GB/T13912标准;加工工艺:镀锌板激光切割,围边焊接,打磨抛光;完整涂装工序:石墨烯环氧底漆喷涂→环氧云铁中间漆喷涂→原子灰修补,整体上腻子三遍→氟碳面漆喷涂外表面及可视侧面,其中氟碳面漆含氟含量不低于20%。
3.响应人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1)资质条件: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广告设计、制作资质及业务能力。
(2)业绩要求:2024年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1项企业文化设计制作类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业绩证明或合同关键页及结算证明复印件)。
(3)信誉要求:报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本公司在岗人员,并提供注册单位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或公司工作证明。
(5)与西安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间有未结诉讼(仲裁)相对方禁止参与本项目报价。
4.谈判文件的获取
4.1响应人于2026年10月9日至2026年10月13日,每日上午0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汉中工务段招标办获取谈判文件。
下载电子谈判文件需要说明的有关事宜具体为:请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有效身份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加盖本单位公章)、响应报名表(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扫描件交汉中工务段招标管理办公室或发送电子扫描件获取谈判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谈判单位必须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响应人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项目的发包方式为总承包。
4.2响应人获取文件后,对谈判文件有疑问时,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3日18时(同谈判文件获取截止时间)。联系人:汉中工务段招标管理办公室,未在截止时间前提出疑问的的视为认同谈判文件各项要求。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A)响应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18时至2026年10月16日18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18时00分,地点为陕西省汉中市石马路汉中工务段,当面递交给发包方。
12.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发包方不予受理。
13.5.3响应文件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14.6.谈判时间及地点
15.6.1谈判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18时,地点为陕西省汉中市石马路汉中工务段。
16.6.2谈判会议形式:现场会议。
17.7.其他公告内容
18.7.1本次谈判公告在国铁集团采购平台(网址:https://cg.95306.cn/)发布。
19.7.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响应文件递交时,必须提交(1)法人响应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人响应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2)响应保证金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响应保函需提供原件);凡未按要求出示上述资料者,发包方不接受其响应文件。
20.8.联系方式
21.发包方:汉中工务段
22.地址:陕西省汉中市石马路汉中工务段。
23.联系人:***
24.电话:***
25
26.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
27.2026年10月8日
28.第二章响应人须知
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28.1.响应人须知正文
28.2.1.总则
28.2.1.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谈判响应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谈判项目已具备谈判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谈判。
1.1.2本谈判项目发包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谈判项目谈判代理机构: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谈判项目名称: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谈判项目建设地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28.2.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谈判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谈判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28.2.3.1.3谈判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本次谈判范围: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谈判项目的计划工期: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谈判项目的质量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28.2.4.1.4响应人资格要求
1.4.1响应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技术负责人: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4)安全负责人: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5)财务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6)业绩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7)信誉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4.2响应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发包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谈判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谈判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谈判项目提供谈判代理服务的;
(6)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谈判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谈判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谈判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响应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谈判项目响应。
28.2.5.1.5费用承担
响应人准备和参加响应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28.2.6.1.6保密
参与谈判响应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8.2.7.1.7语言文字
谈判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8.2.8.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8.2.9.1.9踏勘现场
1.9.1响应人根据需要自行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并对现场工程场地和周边环境进行摸底,在编制响应文件中进行反应,响应文件中不包含的视为响应单位已经掌握现场环境对工程的影响,且已经在其他工程措施中计列。
1.9.2响应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发包方的原因外,响应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8.2.10.1.10响应预备会
1.10.1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响应预备会的,发包方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响应预备会,澄清响应人提出的问题。
1.10.2响应人应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发包方,以便发包方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响应预备会后,发包方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响应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响应人。该澄清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8.2.11.1.11分包
1.11.1响应人不允许分包项目。需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28.2.12.1.12偏离
1.12.1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谈判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8.3.2.谈判文件
28.3.1.2.1谈判文件的组成
2.1.1本谈判文件包括:
(1)谈判公告;
(2)响应人须知;
(3)谈判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响应文件格式;
(9)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8.3.2.2.2谈判文件的澄清
2.2.1响应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发包方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2.2.2谈判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响应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截止时间。
2.2.3响应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8.3.3.2.3谈判文件的修改
2.3.1发包方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谈判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谈判文件的响应人。但如果修改谈判文件的时间距响应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截止时间。
2.3.2响应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8.4.3.响应文件
28.4.1.3.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响应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8.4.2.3.2响应报价
3.2.1响应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响应人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响应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响应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发包方设有最高响应限价的,响应人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8.4.3.3.3响应有效期
3.3.1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3.2在响应有效期内,响应人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谈判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发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响应人延长响应有效期。响应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响应人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响应人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28.4.4.3.4响应保证金
3.4.1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人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发包方认可的响应保证金格式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响应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谈判委员会将否决其响应。
3.4.3发包方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成交的响应人和成交人退还响应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响应人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响应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8.4.5.3.5资格审查资料
3.5.1“响应人基本情况表”应附响应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响应单位公章。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履约及行贿犯罪情况表”左侧一栏,填写起止时间,右侧一栏,若有,填“有”,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和合同纠纷材料。若无,在填“无”。
28.4.6.3.6响应文件的编制
3.6.1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响应函附录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谈判文件要求更有利于发包方的承诺。
3.6.2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工期、响应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谈判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6.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8.5.4.响应
28.5.1.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响应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响应人单位章。
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发包方应予拒收。
28.5.2.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响应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响应人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人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发包方收到响应文件后,向响应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发包方不予受理。
28.5.3.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响应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4.3.2响应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发包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向响应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响应人撤回响应文件的,发包方自收到响应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8.6.5.公开报价
28.6.1.5.1公开报价时间和地点
发包方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公开报价时间)和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公开报价,并邀请所有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28.6.2.5.2公开报价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开报价:
(1)宣布公开报价纪律;
(2)公布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人名称,并点名确认响应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公开报价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响应文件公开报价顺序;
(6)依据本项目谈判文件规定,随机确定本项目谈判办法及调整系数;
(7)按照宣布的公开报价顺序当众公开报价,公布响应人名称、响应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响应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公布本次最高响应限价;
(9)响应人代表、发包方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公开报价记录上签字确认;
(10)监督人征询参会响应人对本次公开报价有无异议;
(11)公开报价结束。
28.6.3.5.3公开报价异议
响应人对公开报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开报价现场提出,发包方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8.7.6.谈判
28.7.1.6.1谈判委员会
6.1.1谈判由发包方依法组建的谈判委员会负责。谈判委员会由发包方或其委托的谈判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谈判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政工、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6.1.2谈判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响应人或响应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响应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谈判、谈判以及其他与谈判响应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响应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28.7.2.6.2谈判原则
谈判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8.7.3.6.3谈判
谈判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谈判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谈判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谈判依据。
28.8.7.合同授予
28.8.1.7.1谈判方式
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谈判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人外,发包方依据谈判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谈判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发包方可以按照谈判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谈判。
28.8.2.7.2成交候选人公示
发包方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成交候选人。
28.8.3.7.3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发包方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响应人。
28.8.4.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发包方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成交合同金额的5%。
7.4.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8.8.5.7.5签订合同
7.5.1发包方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谈判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发包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发包方向成交人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8.9.8.纪律和监督
28.9.1.8.1对发包方的纪律要求
发包方不得泄漏谈判响应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响应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8.9.2.8.2对响应人的纪律要求
响应人不得相互串通响应或者与发包方串通响应,不得向发包方或者谈判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响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谈判工作。
28.9.3.8.3对谈判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谈判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谈判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谈判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谈判。
28.9.4.8.4对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谈判程序正常进行。
28.9.5.8.5投诉
响应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谈判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8.10.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28.11.10.电子谈判响应
采用电子谈判响应,对响应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公开报价、谈判等的具体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28.12.11.代理服务费
11.1响应人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自理。
11.2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的响应保证金,成交服务费从本项目已缴纳的响应保证经中扣除,剩余响应保证金退换至成交人基本账户。成交服务费以成交总价(含税)作为计算基准数,作为计算依据。此费用响应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分摊至综合成本中,不单独列出。
11.3以其他方式缴纳的响应保证金,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按照以下标准向谈判代理机构缴纳成交服务费,一次结清。成交服务费以成交总价为计算依据,成交总价为被确定为成交的响应人的响应报价总和,此费用响应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不单独列出。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谈判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
2、谈判代理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谈判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谈判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28.13.12.异议和投诉
28.14.2.异议和投诉
12.1异议
(1)潜在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未提出的视为认同谈判文件各项要求。发包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
(2)响应人对公开报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开报价现场提出,发包方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谈判项目的谈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发包方自收到质疑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发包方需进行调查处理的,答复时间可适当延长。
(4)异议应通过书面的异议函件向发包方或其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函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异议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函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质疑的,异议函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函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12.2投诉
(1)响应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谈判响应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发包方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响应人可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响应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拟就谈判文件、公开报价、公示的谈判结果投诉的,应当按本章12.1项规定先向发包方提出异议。
(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相关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12.3异议人或投诉人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就已处理事项反复异议或投诉等干扰公开采购秩序行为的,将按照国家规定及西安局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附表一:公开报价记录表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响应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标段施工谈判的谈判委员会,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前递交至___________(详细地址)或传真至___________(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前将原件递交至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
谈判委员会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标段施工总价承包谈判谈判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响应人: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表四:成交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成交人名称):
你方于(响应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总价承包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人。
成交价:元。
工期:月。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总工程师:(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谈判文件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发包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五:成交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成交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成交人名称)于(响应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总价承包响应文件,确定(成交人名称)为成交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发包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发包方名称):
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谈判关于的通知。
特此确认。
响应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1:各标段工期要求
附件2:响应人资格要求
表2-1资格审查资质条件
表2-2资格审查财务要求
表2-3资格审查业绩要求
表2-4资格审查信誉要求
表2-5资格审查其他要求
29.第三章谈判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响应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响应价法,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对技术标先行评审,达到合格要求的有资格进入商务标评审,并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载明响应人的响应报价,对商务标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响应价。
(一)、响应书符合性鉴定
1.谈判前,谈判小组首先审定每份响应书的内容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
2.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以及响应人的相应资质、资信等是否符合要求。
3.工程经理、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履历、能力。
4.社会信誉、以往业绩。
5.符合要求的标书,应该与谈判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现行施工规范相符。
6.如标书内容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发包方有权予以拒绝。
(二)、技术标评审
1.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2.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1)施工进度计划(含施工网络计划);
(2)劳动力安排;
(3)主要的施工机械、设备;
(4)主要材料的供应计划;
(5)对影响行车、既有设备安全的预防措施和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应急预案;
(6)施工场地布置;
(7)施工用水、用电安排;
(8)施工方案、工艺等。
4.技术标符合要求的,进入商务标评审。
(三)、商务标评审
1.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工程数量完整、计算正确,单列工程报价合理;
2.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对响应人的响应文件有异议或不同的理解,必要时可请响应人予以澄清。
(四)、定标
谈判小组在认真分析响应书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提出成交候选人,写出谈判报告。经评审最低价相同时,当期信用评价排序在前的排名在前。
谈判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争议的,应该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处理,未达成一致的意见需要在谈判报告中明确载明。对能够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技术标可行、商务标响应价最低的响应推荐为成交候选人,撰写谈判报告并将结果公开。
表3-1项目评分表
3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注:计划执行单位根据自身工程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合同。本合同格式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合同范本,计划执行单位可供参考。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内容全文引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谈判文件》中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30.14.1.1、一般约定
30.14.1.1.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函件。
1.1.1.4响应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响应函。
1.1.1.5响应函附录:指附在响应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响应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响应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响应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0.14.1.2.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0.14.1.3.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30.14.1.4.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30.14.1.5.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30.14.1.6.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30.14.1.7.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30.14.1.8.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30.14.1.9.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14.1.10.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14.1.11.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响应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30.14.1.12.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30.14.2.2.发包人义务
30.14.2.1.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30.14.2.2.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0.14.2.3.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0.14.2.4.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30.14.2.5.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30.14.2.6.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30.14.2.7.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0.14.2.8.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0.14.3.3、监理人
30.14.3.1.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0.14.3.2.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0.14.3.3.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0.14.3.4.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0.14.3.5.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30.14.4.4、承包人
30.14.4.1.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0.14.4.2.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30.14.4.3.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响应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0.14.4.4.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0.14.4.5.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30.14.4.6.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30.14.4.7.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30.14.4.8.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0.14.5.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0.14.5.1.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0.14.6.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30.14.6.1.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30.14.6.2.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0.14.6.3.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0.14.6.4.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30.14.7.7.交通运输
30.14.7.1.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7.2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30.14.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30.14.7.3.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0.14.7.4.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30.14.7.5.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30.14.7.6.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30.14.8.8.测量放线
30.14.8.1.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30.14.8.2.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30.14.8.3.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30.14.8.4.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30.14.9.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30.14.9.1.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0.14.9.2.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0.14.9.3.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30.14.9.4.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30.14.9.5.9.5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30.14.10.10.进度计划
30.14.10.1.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30.14.10.2.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30.14.11.11、开工和竣工
30.14.11.1.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30.14.11.2.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30.14.11.3.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0.14.11.4.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30.14.11.5.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30.14.11.6.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30.14.12.12.暂停施工
30.14.12.1.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30.14.12.2.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0.14.12.3.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30.14.12.4.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0.14.12.5.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30.14.13.13.工程质量
30.14.13.1.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0.14.13.2.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30.14.13.3.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30.14.13.4.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30.14.13.5.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0.14.13.6.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0.14.14.14.试验和检验
30.14.14.1.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0.14.14.2.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30.14.14.3.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30.14.15.15.变更
30.14.15.1.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30.14.15.2.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30.14.15.3.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30.14.15.4.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0.14.15.5.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30.14.15.6.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0.14.15.7.15.7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30.14.15.8.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谈判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谈判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成交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谈判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谈判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30.14.16.16.价格调整
30.14.16.1.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响应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Ft2Ft3Ftn
△P=PO[A+{B1×—+B2×—+B3×—+…+Bn×—}-1]
F01F02F03F04
式中:△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一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响应函响应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响应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30.14.16.2.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30.14.17.17.计量与支付
30.14.17.1.17.1计量
17.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
30.14.17.2.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30.14.17.3.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巧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才浸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30.14.17.4.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30.14.17.5.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30.14.17.6.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30.14.18.18.竣工验收
30.14.18.1.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30.14.18.2.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30.14.18.3.18.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30.14.18.4.18.4单位工程验收
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0.14.18.5.18.5施工期运行
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30.14.18.6.18.6试运行
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0.14.18.7.18.7竣工清场
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0.14.18.8.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30.14.19.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30.14.19.1.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0.14.19.2.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30.14.19.3.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30.14.19.4.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30.14.19.5.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30.14.19.6.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30.14.19.7.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0.14.20.20、保险
30.14.20.1.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0.14.20.2.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0.14.20.3.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0.14.20.4.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0.14.20.5.20.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30.14.20.6.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30.14.21.21、不可抗力
30.14.21.1.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30.14.21.2.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0.14.21.3.21.3不可抗力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2026-XA-FW-01-DB01-1
一、(B)采购条件(自行采购)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现就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采购项目进行采购。本项目采购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
二、采购内容
在汉中工务段段部院内制作设计劳模宣传廊112.7米,制作文化模型14个。 其他说明: 制作模型过程中使用的镀锌板厚度不小于1.2mm;制作工艺采取热镀锌,热镀锌工艺符合GB/T13912标准;加工工艺:镀锌板激光切割,围边焊接,打磨抛光;完整涂装工序:石墨烯环氧底漆喷涂→环氧云铁中间漆喷涂→原子灰修补,整体上腻子三遍→氟碳面漆喷涂外表面及可视侧面,其中氟碳面漆含氟含量不低于20%。
具体内容详见采购公告附件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1)资质条件: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广告设计、制作资质及业务能力。 (2)业绩要求:2024年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1项企业文化设计制作类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业绩证明或合同关键页及结算证明复印件)。 (3)信誉要求:报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本公司在岗人员,并提供注册单位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或公司工作证明。 (5)与西安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间有未结诉讼(仲裁)相对方禁止参与本项目报价。
注:各采购人可根据需要按包件分别确定报价人资格;
四、采购文件获取
(1)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从汉中工务段招标室购买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从2026年10月9日08时00分起至2026年10月13日18时00分止,每日 8 时 00 分至 17 时 00 分公开出售。本采购文件售价详见国铁采购电子招标采购系统,请登录后查询购买;
(2)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在单位介绍信中同时注明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开户账号等开票信息。
(3)未购买采购文件者,报价无效。
五、报价文件递交
(1)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汉中工务段招标室。
(2)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开启报价文件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定于2026年10月16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开启报价文件,开启报价文件地点为汉中工务段招标室。请报价人代表按时出席开启报价文件仪式。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
详细地址:汉中工务段招标室
电话:09162863165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___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100035
项目联系人:hzgwdgccz
电话:***
传真:
邮箱: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本公告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95306.cn)上发布。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
日期:2026年10月8日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2026.10.8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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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
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项目
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
采购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
2026年10月8日
目录
第一章谈判公告1
1.谈判条件1
2.项目概况与谈判范围:1
3.响应人资格要求1
4.谈判文件的获取2
5.响应文件的递交2
6.公开报价时间及地点2
7.其他公告内容2
8.联系方式3
第二章响应人须知4
响应人须知前附表4
响应人须知正文10
1.总则10
1.1项目概况10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0
1.3谈判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0
1.4响应人资格要求10
1.5费用承担11
1.6保密11
1.7语言文字11
1.8计量单位11
1.9踏勘现场12
1.10响应预备会12
1.11分包12
1.12偏离12
2.谈判文件12
2.1谈判文件的组成12
2.2谈判文件的澄清13
2.3谈判文件的修改13
3.响应文件13
3.1响应文件的组成13
3.2响应报价14
3.3响应有效期14
3.4响应保证金14
3.5资格审查资料15
3.6响应文件的编制15
4.响应15
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
4.2响应文件的递交16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
5.公开报价16
5.1公开报价时间和地点16
5.2公开报价程序16
5.3公开报价异议17
6.谈判17
6.1谈判委员会17
6.2谈判原则17
6.3谈判18
7.合同授予18
7.1谈判方式18
7.2成交候选人公示18
7.3成交通知18
7.4履约担保18
7.5签订合同19
8.纪律和监督19
8.1对发包方的纪律要求19
8.2对响应人的纪律要求19
8.3对谈判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19
8.4对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19
8.5投诉20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
10.电子谈判响应20
11.代理服务费20
12.异议和投诉21
2.异议和投诉21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24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25
附表四:成交通知书26
附表五:成交结果通知书27
附表六:确认通知28
附件1:各标段工期要求29
附件2:响应人资格要求30
表2-1资格审查资质条件30
表2-2资格审查财务要求30
表2-3资格审查业绩要求30
表2-4资格审查信誉要求30
表2-5资格审查其他要求31
第三章谈判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32
一、经评审的最低响应价法32
(一)、响应书符合性鉴定32
(二)、技术标评审32
(三)、商务标评审32
(四)、定标32
表3-1项目评分表3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5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36
1、一般约定36
2.发包人义务40
3、监理人41
4、承包人43
5.材料和工程设备46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7
7.交通运输48
8.测量放线49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50
10.进度计划51
11、开工和竣工52
12.暂停施工53
13.工程质量54
14.试验和检验56
15.变更57
16.价格调整59
17.计量与支付60
18.竣工验收64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66
20、保险68
21、不可抗力69
22、违约70
23、索赔73
24、争议的解决74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76
A.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76
1.一般约定76
1.1词语定义76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76
1.6图纸76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77
2.发包人义务77
2.3提供施工场地77
2.8其他义务77
细化为:77
3.监理人77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77
3.5商定或确定78
4.承包人78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78
4.3分包80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80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80
5.材料和工程设备80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0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0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1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1
7.交通运输81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81
7.2场内施工道路81
8.测量放线81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1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81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1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82
9.3治安保卫82
9.5事故处理82
11.开工和竣工82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82
13.工程质量82
13.1工程质量要求82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83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83
15.变更83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83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83
16.价格调整84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84
17.计量与支付84
17.1计量84
17.2预付款85
17.3工程进度付款85
17.4质量保证金85
18.竣工验收85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86
18.3验收86
18.3.5约定为:86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86
19.7保修责任86
20.保险86
20.1工程保险86
21.不可抗力86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86
22.违约86
22.1承包人违约86
24.争议的解决87
24.3争议评审87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88
1.一般约定88
1.1词语定义88
1.6图纸89
2.发包人义务89
2.3提供施工场地89
2.8其他义务89
3.监理人89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89
4.承包人89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89
5.材料和工程设备89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9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9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9
8.测量放线90
8.1施工控制网90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0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0
10.进度计划90
10.1合同进度计划90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90
11.开工和竣工90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90
12.暂停施工90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90
13.工程质量90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90
15.变更90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90
16.价格调整90
17.计量与支付91
17.3工程进度付款91
17.5竣工结算91
17.6最终结清91
22.违约91
22.1承包人违约91
24.争议的解决91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91
24.3争议评审91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92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92
附件二: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93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94
附件四:安全生产协议书95
附件五:廉政协议书97
附件六:履约担保格式99
附件七:预付款担保格式100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02
1.工程量清单说明102
2.响应报价说明102
3.其他说明103
4.工程量清单104
表4-1工程量清单表104
表4-3设备清单表106
表4-4工程量清单响应报价汇总表107
表4-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108
表4-6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分析表109
表4-7材料费计算表110
表4-8设备费计算表111
第六章图纸/工程量清单113
电子版图纸/工程量清单随谈判文件一同领取。113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4
1.技术规范114
2.其他要求114
本项目按广告设计制作质量验收标准执行。114
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115
目录116
一、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117
1-1响应函117
1-2响应函附录11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119
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19
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20
三、联合体协议书121
3-1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书121
3-2联合体协议书122
四、响应保证金123
4-1响应保证金123
五、响应报价(两种报价方式可选择其一)124
六、施工组织设计129
表6-1拟为承包本工程设立的项目实施组织机构图130
表6-2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131
表6-3拟配备本工程的测量、试验仪器设备表132
表6-4施工进度计划133
表6-5劳动力配置计划表134
表6-6施工总平面布置图135
表6-7临时工程占地计划表136
表6-8外部电力需求计划表137
七、项目管理机构138
表7-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138
表7-2拟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员简历表139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40
表8-1拟分包项目情况表140
九、资格审查资料141
表9-1响应人基本情况表141
表9-2企业年营业额资料142
表9-3企业财务状况表143
表9-4银行信贷证明(格式)144
表9-5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45
表9-6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46
表9-7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履约及行贿犯罪情况表147
表9-8违法、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情况表148
十、其他材料149
10-1保密承诺书149
10-2响应人承诺书150
第1章谈判公告
1.汉中工务段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项目谈判公告
2
3.1.谈判条件
4.本服务项目汉中工务段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项目名称)已由汉中工务段(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党委会会议(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为汉中工务段,建设资金来自党组织工作经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已落实,发包方汉中工务段。本次谈判项目已具备法定谈判条件,现进行竞争性谈判,特邀请有意向的响应人参加谈判。
5.2.项目概况与谈判范围:
6.2.1项目概况
7.建设地点:汉中工务段段部院内。
建设规模:在汉中工务段段部院内制作设计劳模宣传廊112.7米,制作文化模型14个。
8.2.2谈判范围
9.谈判范围:汉中工务段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
10.子项目划分:/。
11.计划工期:20日历天
2.3其他说明:制作模型过程中使用的镀锌板厚度不小于1.2mm;制作工艺采取热镀锌,热镀锌工艺符合GB/T13912标准;加工工艺:镀锌板激光切割,围边焊接,打磨抛光;完整涂装工序:石墨烯环氧底漆喷涂→环氧云铁中间漆喷涂→原子灰修补,整体上腻子三遍→氟碳面漆喷涂外表面及可视侧面,其中氟碳面漆含氟含量不低于20%。
3.响应人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1)资质条件: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广告设计、制作资质及业务能力。
(2)业绩要求:2024年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1项企业文化设计制作类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业绩证明或合同关键页及结算证明复印件)。
(3)信誉要求:报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本公司在岗人员,并提供注册单位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或公司工作证明。
(5)与西安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间有未结诉讼(仲裁)相对方禁止参与本项目报价。
4.谈判文件的获取
4.1响应人于2026年10月9日至2026年10月13日,每日上午0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汉中工务段招标办获取谈判文件。
下载电子谈判文件需要说明的有关事宜具体为:请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有效身份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加盖本单位公章)、响应报名表(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扫描件交汉中工务段招标管理办公室或发送电子扫描件获取谈判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谈判单位必须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响应人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项目的发包方式为总承包。
4.2响应人获取文件后,对谈判文件有疑问时,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3日18时(同谈判文件获取截止时间)。联系人:汉中工务段招标管理办公室,未在截止时间前提出疑问的的视为认同谈判文件各项要求。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A)响应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26年10月13日18时至2026年10月16日18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18时00分,地点为陕西省汉中市石马路汉中工务段,当面递交给发包方。
12.5.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发包方不予受理。
13.5.3响应文件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14.6.谈判时间及地点
15.6.1谈判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18时,地点为陕西省汉中市石马路汉中工务段。
16.6.2谈判会议形式:现场会议。
17.7.其他公告内容
18.7.1本次谈判公告在国铁集团采购平台(网址:https://cg.95306.cn/)发布。
19.7.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响应文件递交时,必须提交(1)法人响应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人响应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2)响应保证金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响应保函需提供原件);凡未按要求出示上述资料者,发包方不接受其响应文件。
20.8.联系方式
21.发包方:汉中工务段
22.地址:陕西省汉中市石马路汉中工务段。
23.联系人:***
24.电话:***
25
26.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
27.2026年10月8日
28.第二章响应人须知
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 1 | 1.1.2 | 发包方 | 招 标 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 地 址:陕西省汉中市石马路汉中工务段 联 系 人:***电 话:*** | |
| 2 | 1.1.3 | 谈判代理机构 | ||
| 3 | 1.1.4 | 项目名称 | 汉中工务段劳模宣传廊设计制作 | |
| 4 | 1.1.5 | 建设地点 | 汉中工务段段部院内 | |
| 5 | 1.2.1 | 资金来源 | 党组织工作经费 | |
| 6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 7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 8 | 1.3.1 | 谈判范围 | 本项目设计制作安装范围内包含的全部内容 | |
| 9 | 1.3.2 | 计划工期 | 20日历天 | |
| 10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 11 | 1.4.1 | 响应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财务要求:近[2]年(2024年-2025年)以来财务状况良好。(2)信誉要求: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近[3]年(2023年8月至2026年8月)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无中国国铁集团处罚期内的不良信用评价记录、不良履约记录;投标单位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间有未结诉讼(仲裁)时,不得参与投标。(3)其他要求:用于本项目的设备、仪器设备按满足实际需要配置。 | |
| 12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 | 不接受 | |
| 13 | 1.4.3 | 是否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明示的任一情形 | 不存在注:(9)-(12)规定的情形,应以铁路监管部门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 |
| 14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 15 | 1.10.1 | 响应预备会 | 不召开 | |
| 16 | 1.10.2 | 响应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 | 2026年10月13日18时00分(同谈判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
| 18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 19 | 1.12 | 偏离 | R不允许□允许 | |
| 20 | 2.1 | 构成谈判文件的其他材料 | 谈判文件的书面答疑、澄清、补遗 | |
| 22 | 2.2.2 | 响应截止时间 | 2026年10月13日18时00分 | |
| 23 | 2.2.3 | 响应人确认收到谈判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书面澄清通知后当日 | |
| 24 | 2.3.2 | 响应人确认收到谈判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书面修改通知后当日 | |
| 25 | 3.1.1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本项目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架子队”管理组织实施方案、临时工程设置实施方案、保密承诺协议书、响应人承诺等。 | |
| 26 | 3.3 | 响应有效期 | 90 天 | |
| 27 | 3.4.1 | 响应保证金 | 1.响应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零元(¥:0元)2.响应保证金形式: (1)具有担保资格的金融、保险、专业担保等机构出具的担保保函(2)银行出具的响应保函响应保证金以响应保函形式缴纳的,保函有效期应从公开报价日期起算。响应保函有效期应与响应有效期保持一致。响应保函原件须与响应文件一起在公开报价前递交。发包方保留核实响应保函真伪的权利,响应人及响应保函开具的机构有义务配合发包方对响应保函的核查,如果发现响应人提供的响应保函是虚假、伪造的,发包方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响应人实施处罚。 | |
| 28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
| 29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24年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1项企业文化设计制作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业绩证明或合同关键页及结算证明复印件)。 | |
| 30 | 3.5.5 | 近年完成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2024年8月至2026年8月(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响应文件之日起前2年内) | |
| 31 | 3.6 | 是否允许投备选响应方案 | R不允许□允许 | |
| 32 | 3.6.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按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字迹清晰、印章齐全。 | |
| 33 | 3.6.4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壹份,另加一份电子文件。(电子版需为响应文件正本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PDF 格式,U盘) | |
| 34 | 3.6.5 | 装订要求 | 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采用胶订、平订或线订等,不得采用活页方式。 | |
| 35 | 4.1.2 | 封套上写明 | 响应人的地址、响应人全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响应文件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 |
| 36 | 4.2.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陕西省汉中市石马路汉中工务段) | |
| 37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R√否□是,退还安排: | |
| 38 | 5.1 | 公开报价时间和地点 | 公开报价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公开报价地点: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工务段(陕西省汉中市石马路汉中工务段) | |
| 39 | 5.2 | 公开报价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密封情况由发包方、响应人代表检查。监督人员监督。公开报价顺序:公开报价顺序按响应人递交文件的逆序。 | |
| 40 | 6.1.1 | 谈判委员会的组建 | 谈判委员会构成:3 人,其中发包方代表 1_人,专家_2_人;谈判专家确定方式: 由招标办确定专家 | |
| 41 | 7.1 | 是否授权谈判委员会确定成交人 | □是R√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不超过3人 | |
| 42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按以下形式和金额提供:/ | |
| 43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利益冲突 | (1)与发包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谈判公正性的响应人不得参加响应。(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谈判项目响应。(3)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不包括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子公司施工企业)在同一标段应符合下列要求:当购买某一标段的潜在响应人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子公司通过资格审查;当购买某一标段的潜在响应人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子公司通过资格审查。具体个数由谈判委员会决定。 |
| 施工安全目标 | 无人身伤亡事故,无质量责任事故。 | |||
| 环保、水保目标 | 达到设计文件及地方政府环保、水保部门要求(如果有须填写此项内容)。 | |||
| 响应人承诺 | 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和最低要求,递交“响应人承诺书” | |||
| 谈判办法 |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 |||
| 最高响应限价 | 本标段最高限价:30.15万元。 | |||
| 安全生产费 | 0万元要求按照发包方公布的价格报价,在响应文件中单独报价,包含于响应文件报价内 | |||
| 营改增 | 响应人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编制响应文件,项目结束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出具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综合考虑防洪协议队伍所参与的防洪任务组织、实施、协调等条件因素,给予参与桥路工程项目响应的防洪协议队伍加分、扶优政策制度 | ||||
| 发包方需要申明的事项 | 1.各响应人在响应文件中,必须对响应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做出自公开报价之日止前1年内,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按照《最高法等九部门关于在谈判响应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要求,相关主体未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承诺或声明其失信行为及所属类别(根据铁总办建设〔2018〕122号,分为:处于公布期的纳入国家铁路局“ 黑名单” 管理的单位、被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失信联合惩戒规定确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三类)。发包方将于资格预审或公开报价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和“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铁路局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查询。一旦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将取消该响应人成交资格;查询发现失信行为,将按照《关于转发国家铁路局的通知》(铁总办建设[2018]122号)进行处理。2.不接受超出最高响应限价的响应报价。3.响应人应依据本项目谈判范围、项目施工设计文件、谈判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编制有关规定,编制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响应人工程量清单中漏缺项、无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响应人根据自身能力及风险因素自主报价,风险自担。4. 与西安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间有未结诉讼(仲裁)相对方禁止参与本项目响应。 | |||
| 递交响应文件时应注意事项 | 响应文件递交时必须手持:(1)法人响应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人响应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2)响应保证金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响应保函需提供原件)并按谈判办法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件。凡未按要求出示上述资料者,发包方不接受其响应文件。 | |||
28.1.响应人须知正文
28.2.1.总则
28.2.1.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谈判响应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谈判项目已具备谈判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谈判。
1.1.2本谈判项目发包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谈判项目谈判代理机构: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谈判项目名称: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谈判项目建设地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28.2.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谈判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谈判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28.2.3.1.3谈判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本次谈判范围: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谈判项目的计划工期: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谈判项目的质量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28.2.4.1.4响应人资格要求
1.4.1响应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技术负责人: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4)安全负责人: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5)财务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6)业绩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7)信誉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4.2响应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发包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谈判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谈判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谈判项目提供谈判代理服务的;
(6)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谈判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谈判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谈判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响应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谈判项目响应。
28.2.5.1.5费用承担
响应人准备和参加响应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28.2.6.1.6保密
参与谈判响应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8.2.7.1.7语言文字
谈判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8.2.8.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8.2.9.1.9踏勘现场
1.9.1响应人根据需要自行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并对现场工程场地和周边环境进行摸底,在编制响应文件中进行反应,响应文件中不包含的视为响应单位已经掌握现场环境对工程的影响,且已经在其他工程措施中计列。
1.9.2响应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发包方的原因外,响应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8.2.10.1.10响应预备会
1.10.1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响应预备会的,发包方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响应预备会,澄清响应人提出的问题。
1.10.2响应人应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发包方,以便发包方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响应预备会后,发包方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响应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响应人。该澄清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8.2.11.1.11分包
1.11.1响应人不允许分包项目。需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28.2.12.1.12偏离
1.12.1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谈判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8.3.2.谈判文件
28.3.1.2.1谈判文件的组成
2.1.1本谈判文件包括:
(1)谈判公告;
(2)响应人须知;
(3)谈判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响应文件格式;
(9)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8.3.2.2.2谈判文件的澄清
2.2.1响应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发包方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2.2.2谈判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响应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截止时间。
2.2.3响应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8.3.3.2.3谈判文件的修改
2.3.1发包方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谈判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谈判文件的响应人。但如果修改谈判文件的时间距响应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截止时间。
2.3.2响应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8.4.3.响应文件
28.4.1.3.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响应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8.4.2.3.2响应报价
3.2.1响应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响应人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响应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响应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发包方设有最高响应限价的,响应人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8.4.3.3.3响应有效期
3.3.1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3.2在响应有效期内,响应人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谈判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发包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响应人延长响应有效期。响应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响应人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响应人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28.4.4.3.4响应保证金
3.4.1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人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发包方认可的响应保证金格式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响应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谈判委员会将否决其响应。
3.4.3发包方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成交的响应人和成交人退还响应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响应人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响应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8.4.5.3.5资格审查资料
3.5.1“响应人基本情况表”应附响应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响应单位公章。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仲裁、履约及行贿犯罪情况表”左侧一栏,填写起止时间,右侧一栏,若有,填“有”,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和合同纠纷材料。若无,在填“无”。
28.4.6.3.6响应文件的编制
3.6.1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响应函附录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谈判文件要求更有利于发包方的承诺。
3.6.2响应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工期、响应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谈判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6.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8.5.4.响应
28.5.1.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响应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响应人单位章。
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发包方应予拒收。
28.5.2.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响应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响应人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人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发包方收到响应文件后,向响应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发包方不予受理。
28.5.3.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响应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4.3.2响应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发包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向响应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响应人撤回响应文件的,发包方自收到响应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8.6.5.公开报价
28.6.1.5.1公开报价时间和地点
发包方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公开报价时间)和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公开报价,并邀请所有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28.6.2.5.2公开报价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开报价:
(1)宣布公开报价纪律;
(2)公布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人名称,并点名确认响应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公开报价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响应文件公开报价顺序;
(6)依据本项目谈判文件规定,随机确定本项目谈判办法及调整系数;
(7)按照宣布的公开报价顺序当众公开报价,公布响应人名称、响应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响应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公布本次最高响应限价;
(9)响应人代表、发包方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公开报价记录上签字确认;
(10)监督人征询参会响应人对本次公开报价有无异议;
(11)公开报价结束。
28.6.3.5.3公开报价异议
响应人对公开报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开报价现场提出,发包方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8.7.6.谈判
28.7.1.6.1谈判委员会
6.1.1谈判由发包方依法组建的谈判委员会负责。谈判委员会由发包方或其委托的谈判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谈判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政工、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6.1.2谈判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响应人或响应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响应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谈判、谈判以及其他与谈判响应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响应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28.7.2.6.2谈判原则
谈判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8.7.3.6.3谈判
谈判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谈判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谈判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谈判依据。
28.8.7.合同授予
28.8.1.7.1谈判方式
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谈判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人外,发包方依据谈判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谈判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发包方可以按照谈判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谈判。
28.8.2.7.2成交候选人公示
发包方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成交候选人。
28.8.3.7.3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发包方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响应人。
28.8.4.7.4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发包方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成交合同金额的5%。
7.4.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8.8.5.7.5签订合同
7.5.1发包方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谈判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发包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发包方向成交人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8.9.8.纪律和监督
28.9.1.8.1对发包方的纪律要求
发包方不得泄漏谈判响应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响应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8.9.2.8.2对响应人的纪律要求
响应人不得相互串通响应或者与发包方串通响应,不得向发包方或者谈判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响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谈判工作。
28.9.3.8.3对谈判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谈判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谈判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谈判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谈判。
28.9.4.8.4对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谈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谈判活动中,与谈判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谈判程序正常进行。
28.9.5.8.5投诉
响应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谈判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8.10.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28.11.10.电子谈判响应
采用电子谈判响应,对响应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公开报价、谈判等的具体要求,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28.12.11.代理服务费
11.1响应人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自理。
11.2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的响应保证金,成交服务费从本项目已缴纳的响应保证经中扣除,剩余响应保证金退换至成交人基本账户。成交服务费以成交总价(含税)作为计算基准数,作为计算依据。此费用响应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分摊至综合成本中,不单独列出。
11.3以其他方式缴纳的响应保证金,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按照以下标准向谈判代理机构缴纳成交服务费,一次结清。成交服务费以成交总价为计算依据,成交总价为被确定为成交的响应人的响应报价总和,此费用响应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不单独列出。
| 成交金额 费率 | 工程采购 |
| 100万元以下 | 1.0% |
| 100-500万元 | 0.7% |
| 500-1000万元 | 0.55% |
| 1000-5000万元 | 0.35% |
| 5000万元-1亿元 | 0.2% |
| 1-5亿元 | 0.05% |
| 5-10亿元 | 0.01% |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谈判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
2、谈判代理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谈判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谈判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28.13.12.异议和投诉
28.14.2.异议和投诉
12.1异议
(1)潜在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未提出的视为认同谈判文件各项要求。发包方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
(2)响应人对公开报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开报价现场提出,发包方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谈判项目的谈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发包方自收到质疑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发包方需进行调查处理的,答复时间可适当延长。
(4)异议应通过书面的异议函件向发包方或其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函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异议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函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质疑的,异议函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函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12.2投诉
(1)响应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谈判响应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发包方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响应人可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响应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拟就谈判文件、公开报价、公示的谈判结果投诉的,应当按本章12.1项规定先向发包方提出异议。
(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相关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12.3异议人或投诉人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就已处理事项反复异议或投诉等干扰公开采购秩序行为的,将按照国家规定及西安局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附表一:公开报价记录表
| (项目名称)公开报价记录表 | |||||||||
| 公开报价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
| 序号 | 响应人 | 密封情况 | 响应保证金 | 响应报价(万元) | 备注 | 签名 | |||
| 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谈判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 发包方在谈判文件载明的最高响应限价 | |||||||||
| 发包方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 |||||||||
| 年 月 日 | |||||||||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响应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标段施工谈判的谈判委员会,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前递交至___________(详细地址)或传真至___________(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前将原件递交至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
谈判委员会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标段施工总价承包谈判谈判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响应人: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表四:成交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成交人名称):
你方于(响应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总价承包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人。
成交价:元。
工期:月。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总工程师:(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谈判文件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发包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五:成交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成交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成交人名称)于(响应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总价承包响应文件,确定(成交人名称)为成交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发包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发包方名称):
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谈判关于的通知。
特此确认。
响应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1:各标段工期要求
| 标段 | 计划工期(日历天) |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备注 |
| 1 | 20日历天 | |||
附件2:响应人资格要求
表2-1资格审查资质条件
| 序号 | 资质条件 |
| 1 | 具备广告设计制作资质。。 |
表2-2资格审查财务要求
| 序号 | 财务要求 |
| 1 | 近2年(2024年-2025年)以来财务状况良好。 |
表2-3资格审查业绩要求
| 序号 | 业绩要求 |
| 1 | 响应人人近3年以来具有企业文化设计制作业绩。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 |
表2-4资格审查信誉要求
| 项目 | 资格要求 |
| 诉讼及仲裁 | 响应人在2023年8月至2026年8月(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响应文件之日起前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
| 履约情况 | 响应人在2024年8月至2026年8月(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响应文件之日起前 2年内)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自身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 |
| 行贿犯罪情况 | 响应人及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在2024年8月至2026年8月(递交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前 1 年内)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
| 辖内失信 | 响应人在本谈判项目谈判公告发布之日前1年内不曾在发包方(铁路局或铁路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较严重质量安全稳定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 |
| 失信行为认定 | 1、对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在公布期限内,不得接受其响应。2、被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在公布期限内参加响应的,扣减一定信用分值或提高一定数额的评审报价。发包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在商务标评审中每项严重失信行为扣减 10分,发包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响应价法的,提高3%的评审报价。3、响应人为依据国家有关失信联合惩戒规定确定的失信被执行人等的,失信被执行人等在公布期限内参加响应的扣减一定信用分值或提高一定数额的评审报价。发包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在商务标评审中每项失信行为扣减 3分,发包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响应价法的,提高1%的评审报价。 |
| 信誉要求 | 与西安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间有未结诉讼(仲裁)相对方禁止参与本项目响应。 |
表2-5资格审查其他要求
| 分包 |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 联合体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
| 设备 | 用于本项目设备、仪器满足实际需要配置。 |
29.第三章谈判办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响应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响应价法,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对技术标先行评审,达到合格要求的有资格进入商务标评审,并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载明响应人的响应报价,对商务标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响应价。
(一)、响应书符合性鉴定
1.谈判前,谈判小组首先审定每份响应书的内容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
2.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以及响应人的相应资质、资信等是否符合要求。
3.工程经理、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履历、能力。
4.社会信誉、以往业绩。
5.符合要求的标书,应该与谈判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现行施工规范相符。
6.如标书内容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发包方有权予以拒绝。
(二)、技术标评审
1.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2.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1)施工进度计划(含施工网络计划);
(2)劳动力安排;
(3)主要的施工机械、设备;
(4)主要材料的供应计划;
(5)对影响行车、既有设备安全的预防措施和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应急预案;
(6)施工场地布置;
(7)施工用水、用电安排;
(8)施工方案、工艺等。
4.技术标符合要求的,进入商务标评审。
(三)、商务标评审
1.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工程数量完整、计算正确,单列工程报价合理;
2.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对响应人的响应文件有异议或不同的理解,必要时可请响应人予以澄清。
(四)、定标
谈判小组在认真分析响应书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提出成交候选人,写出谈判报告。经评审最低价相同时,当期信用评价排序在前的排名在前。
谈判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争议的,应该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处理,未达成一致的意见需要在谈判报告中明确载明。对能够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技术标可行、商务标响应价最低的响应推荐为成交候选人,撰写谈判报告并将结果公开。
表3-1项目评分表
| 项目评分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 |||||||||
| 项 目: 年 月 日 |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分标准 | 各施工单位评价结果 | ||||||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
| 1 | 资格审查 | 资质 | 资质及业绩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不符合直接废标 | ||||||
| 业绩 | |||||||||
| 2 | 商务标评审 | 响应函 | 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对商务标、技术标内容进行审核,若缺少或与谈判文件要求有差距,可在其响应报价的基础上加价0.5%作为最终评审报价 | ||||||
| 授权委托书 | |||||||||
| 项目管理机构 | |||||||||
| 今年完成的累计项目 | |||||||||
| 今年发生的诉讼、履约及行贿犯罪情况表 | |||||||||
| 响应承诺书 | |||||||||
| 3 | 技术标评审 | 施工组织措施 | |||||||
| 报价表 | |||||||||
| 4 | 是否防洪协议队伍 | 协议队伍 | 对于桥路工程,若响应单位属于防洪协议队伍。在其责任区段的,在其响应报价的基础上减价3%作为评审报价;不在其责任区段的,在其响应报价的基础上减价1%作为评审报价 | ||||||
| 评审报价(成交价仍以其响应报价为准): | |||||||||
| 谈判人签名: | |||||||||
| 其他情况说明: | |||||||||
3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注:计划执行单位根据自身工程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合同。本合同格式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合同范本,计划执行单位可供参考。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内容全文引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谈判文件》中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30.14.1.1、一般约定
30.14.1.1.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函件。
1.1.1.4响应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响应函。
1.1.1.5响应函附录:指附在响应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响应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响应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指响应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0.14.1.2.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0.14.1.3.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30.14.1.4.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30.14.1.5.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30.14.1.6.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30.14.1.7.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30.14.1.8.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30.14.1.9.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14.1.10.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14.1.11.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响应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30.14.1.12.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30.14.2.2.发包人义务
30.14.2.1.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30.14.2.2.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0.14.2.3.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0.14.2.4.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30.14.2.5.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30.14.2.6.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30.14.2.7.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0.14.2.8.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0.14.3.3、监理人
30.14.3.1.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0.14.3.2.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0.14.3.3.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0.14.3.4.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巧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0.14.3.5.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30.14.4.4、承包人
30.14.4.1.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0.14.4.2.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30.14.4.3.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响应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0.14.4.4.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0.14.4.5.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30.14.4.6.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30.14.4.7.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30.14.4.8.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巧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0.14.5.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0.14.5.1.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0.14.6.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30.14.6.1.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30.14.6.2.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0.14.6.3.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0.14.6.4.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30.14.7.7.交通运输
30.14.7.1.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7.2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30.14.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30.14.7.3.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0.14.7.4.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30.14.7.5.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30.14.7.6.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30.14.8.8.测量放线
30.14.8.1.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30.14.8.2.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30.14.8.3.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30.14.8.4.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30.14.9.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30.14.9.1.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0.14.9.2.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0.14.9.3.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30.14.9.4.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30.14.9.5.9.5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30.14.10.10.进度计划
30.14.10.1.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30.14.10.2.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30.14.11.11、开工和竣工
30.14.11.1.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30.14.11.2.11.2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30.14.11.3.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0.14.11.4.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30.14.11.5.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30.14.11.6.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30.14.12.12.暂停施工
30.14.12.1.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30.14.12.2.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0.14.12.3.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30.14.12.4.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0.14.12.5.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30.14.13.13.工程质量
30.14.13.1.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0.14.13.2.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30.14.13.3.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30.14.13.4.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30.14.13.5.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0.14.13.6.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0.14.14.14.试验和检验
30.14.14.1.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0.14.14.2.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30.14.14.3.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30.14.15.15.变更
30.14.15.1.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30.14.15.2.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30.14.15.3.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30.14.15.4.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0.14.15.5.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30.14.15.6.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0.14.15.7.15.7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30.14.15.8.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谈判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谈判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成交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谈判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谈判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30.14.16.16.价格调整
30.14.16.1.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响应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Ft2Ft3Ftn
△P=PO[A+{B1×—+B2×—+B3×—+…+Bn×—}-1]
F01F02F03F04
式中:△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一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响应函响应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响应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30.14.16.2.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30.14.17.17.计量与支付
30.14.17.1.17.1计量
17.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巧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
30.14.17.2.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30.14.17.3.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巧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才浸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30.14.17.4.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30.14.17.5.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30.14.17.6.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30.14.18.18.竣工验收
30.14.18.1.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30.14.18.2.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30.14.18.3.18.3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30.14.18.4.18.4单位工程验收
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己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己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上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0.14.18.5.18.5施工期运行
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己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30.14.18.6.18.6试运行
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0.14.18.7.18.7竣工清场
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己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0.14.18.8.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30.14.19.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30.14.19.1.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0.14.19.2.19.2缺陷责任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30.14.19.3.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30.14.19.4.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30.14.19.5.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30.14.19.6.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30.14.19.7.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0.14.20.20、保险
30.14.20.1.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0.14.20.2.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0.14.20.3.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0.14.20.4.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0.14.20.5.20.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30.14.20.6.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30.14.21.21、不可抗力
30.14.21.1.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30.14.21.2.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0.14.21.3.21.3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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