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好医工(成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陕西咸阳市 发布日期:202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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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陕西 咸阳市 采购单位 咸阳市中心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及负压系统(二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0617-2624HZ1292.1B1号
二、项目名称: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及负压系统(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好医工(成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双水碾街道站北东街188号2栋8楼808号
       (二)被投诉人:
         1、咸阳市中心医院(采购人)
         地址:咸阳市人民东路78号
         2、被投诉人: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10-14层
四、基本情况
         2026年8月6日,本机关受理好医工(成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咸阳市中心医院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及负压系统(二次)(项目编号:0617-2624HZ1292.1B1号包号1)”的投诉书,经审查依法受理。投诉事项为:
        1、招标文件▲9、要求符合GB/T44059.1-2024《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第1部分:压缩医用气体和真空用管道系统》标准的要求(提供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答复歪曲国家标准适用范围。
        2、招标文件▲11、系统应同时符合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0984-2022《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办法》、YY/T1843-2022《医用电气设备网络安全基本要求》标准的要求(提供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条件客观无法实现,答复混淆不同层级标准适用对象。
        3、招标文件要求制氧主机:高效两柱筛床式,限定内部技术路线;答复以兼容为由限定内部结构无法律依据。
        4、招标文件▲7、制氧主机内须配有过滤器:前级过滤精度≤5μm,后级过滤≤0.01μm;(提供过滤器技术文件及制氧主机整体照片;投标产品制氧主机需与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检验报告》制氧主机实物照片一致,提供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设置无依据内部构造限制、增设形式化歧视性评审门槛,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5、案涉招标文件标注件▲五项核心评审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答复事实认定错误、国家标准适用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答复不能成立,请求财政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
        本机关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向代理机构、采购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并收到各自回复,赴项目现场进行了调查,并调取了项目招标资料、质疑及质疑答复、市场调研记录、原始专家论证资料,根据对以上资料的审查和实地调查情况,现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GB/T44059.1-2024《医用气体管道系统 第1部分:压缩医用气体和真空用管道系统》的适用范围包含93%氧(富氧空气)及其供应系统,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作为氧气浓缩器供应系统属于该标准规范的供应系统范畴。同时,GB/T44059.1-202标准本身不指向特定品牌、厂家,不构成排他性;招标文件中▲9要求“提供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未指定唯一检测机构、未限定单一资质,不构成排他性限制;经调查,市场上已存在依据该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且该条款为▲扣分项,并非资格性条件,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GB/T22239-2019和GB/T20984-2022不属于产品检验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针对制氧系统整机符合该两项标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缺乏合理性,招标文件▲11要求系统应同时符合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0984-2022《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办法》,并提供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YY/T1843-2022属于医用电气设备网络安全基本要求,作为评审因素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并无不当,该部分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为医院在用设备部分更新与扩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结合项目现场考察情况和被投诉人提供的专家论证意见及市场调研记录,采购人基于客观事实和管理需要,选择与现有系统一致的技术路线,设定的采购需求符合实际情况,且“两柱筛床式”属于技术参数评审内容,该条款为▲扣分项并非资格条件。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要求“立即进行过滤”并配置相应精度过滤器,将过滤器设置于制氧主机内部是采购人基于自身客观事实选择的技术方式,符合实际需求,且该条款属于技术参数评审内容,为▲扣分项并非资格条件,同时也未限定品牌或型号,未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因此,招标文件中▲7提出的技术要求并无不当,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据卷宗材料,投诉人质疑阶段针对的▲参数为▲9、▲11、▲7、▲13四项,投诉阶段主张“五项核心评审参数”但未明确具体指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因此,该部分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同时,代理机构已对质疑事项逐项进行了答复,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此,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
         二、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因本项目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咸阳市财政局
2026 年 09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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