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招标信用】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陕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陕西 汉中市 | 采购单位 | 勉县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勉县林业局2026年森林防火物资储备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CDGC2026-ZC003
二、项目名称:勉县林业局2026年森林防火物资储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F02栋604-2
被投诉人:勉县林草火灾监测预警中心
地址:勉县勉阳镇天荡山路林业局院内
被投诉人:陕西尺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229号九鼎城小区3号楼2单元502室
四、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事实
勉县林业局2026年森林防火物资储备项目(项目编号:CDGC2026-ZC003),采购预算50万元。2026年6月15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6月26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以17.9万元取得本项目成交资格。公告发布后,本项目其余3家参与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谈判文件存在实质性缺陷,无法通过澄清或者补正予以完善,据此作废标处理,于7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宣告原成交结果公告无效。
2026年7月15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检举控告信》,诉求为撤销前述废标公告、恢复其中标资格,查处违法废标、恶意质疑等行为。我局收悉后予以受理,开展书面审查并向采购人开展调查核实,尚未作出处理意见。8月14日,我局收到投诉人针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投诉材料。经审查,该投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就本次检举线索与投诉事项涉及的同一项目采购活动予以合并核查。
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本项目三家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均不能成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错误认定质疑事项全部成立,人为创设废标事由、操纵采购结果,排斥低价成交供应商。具体如下:
1.项目付款条款约定“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付清全款”,该期限低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60日付款期限上限以及汉中本地50日管控标准,条款本身不存在违法;被投诉人以“尚未签订合同不能适用合同另有约定”为由认定付款条款违法,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扑火二号、三号工具属于简易通用物资,谈判文件已经载明核心规格参数;采购人过往同类项目技术参数要求更为简略均可正常完成采购,本次仅针对低价成交项目以缺少细节参数为由废标,存在双重标准、选择性执法问题。
3.谈判文件并未将“未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合格证”设置为投标否决条款,评审委员会不应自行创设评审标准否决投标人;未中标的本地供应商存在恶意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与质疑供应商存在串通操纵采购结果嫌疑。
4.2026年6月26日已向投诉人送达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具备法定效力,无法定正当理由不得单方废标;两被投诉人于7月6日发布成交结果更正公告、整体废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投诉人提出四项投诉请求:1. 撤销案涉项目更正公告,恢复其成交资格、责令采购人与其中标签订采购合同;2. 依规追究本次采购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责任;3. 核查并查处本次采购活动中质疑供应商恶意质疑的违法违规行为;4. 核查采购人同类项目存在选择性执法、差异化监管的问题。
(二)调查认定事实
我局受理本案后,开展书面审查,调取项目采购文件、评审资料、质疑答复资料、沟通留痕材料,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调查询问,固定相关证据。经查明以下事实:一是案涉本项目谈判文件存在编制疏漏,项目采购需求要素不完备,采购文件内容存在瑕疵,未能完全贴合项目实际采购要求,为后续采购活动争议产生埋下隐患。二是项目评审环节履职存在不规范情形,评审专家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审查不够严谨,履职存在瑕疵,评审工作未能完全严格遵照政府采购评审规则开展。三是采购代理机构基于项目争议情况作出废标处理决定,但废标作出依据、事实研判不够严谨,处置程序存在瑕疵。
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投诉请求,本局对各项诉求逐一审查认定如下:
1.关于撤销更正公告、恢复成交资格并签订合同的投诉请求。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本案中,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本项目废标决定,事实依据不足、废标理由错误、处置程序存在瑕疵,该废标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同时,废标行为无效并不必然恢复原成交结果。经核查,该项目谈判文件存在明显编制缺陷,采购需求要素缺失、内容不规范,且项目评审环节存在履职瑕疵,原采购活动开展基础存在实质性缺陷,原评审及成交结果的形成条件不具备合法、完备的基础前提,若直接恢复原成交资格、签订采购合同,将无法保障项目采购质量,亦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采购原则。综上,投诉人该项诉求无完整事实及合规基础,本局依法予以驳回,并确认本次成交结果无效。
2.关于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的投诉请求。
经核查,现有案卷材料及核查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次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故意违法违规、滥用职权、履职失职等应当追责的法定情形,根据政府采购相关监管规定,对该项投诉请求予以驳回。针对本案核查发现的评审专家履职不规范、评审审查不严等问题,本局将严格依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后续核查处置工作,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相关处置结果将严格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规范办理、留存备查。
3.关于查处质疑供应商恶意质疑的投诉请求。
经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供应商存在捏造事实、虚假举证、恶意阻挠采购活动开展等恶意质疑的违法违规行为,无充分事实依据支撑查处主张,对该项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4.关于核查同类项目选择性执法的投诉请求。
政府采购投诉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本次投诉案件仅针对本次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评判。投诉人主张的采购人同类项目监管、执法差异问题,不属于本次个案投诉的审查范围,本局不予审查,该项投诉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认定本次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本项目作出的废标行为无效;
(二)认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
(三)驳回投诉人要求撤销更正公告、恢复成交资格并签订采购合同的投诉请求;
(四)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采购文件予以修正完善,整改规范后,依法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五)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勉县财政局
2026 年 09 月 03 日
二、项目名称:勉县林业局2026年森林防火物资储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F02栋604-2
被投诉人:勉县林草火灾监测预警中心
地址:勉县勉阳镇天荡山路林业局院内
被投诉人:陕西尺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229号九鼎城小区3号楼2单元502室
四、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事实
勉县林业局2026年森林防火物资储备项目(项目编号:CDGC2026-ZC003),采购预算50万元。2026年6月15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6月26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以17.9万元取得本项目成交资格。公告发布后,本项目其余3家参与供应商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谈判文件存在实质性缺陷,无法通过澄清或者补正予以完善,据此作废标处理,于7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宣告原成交结果公告无效。
2026年7月15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检举控告信》,诉求为撤销前述废标公告、恢复其中标资格,查处违法废标、恶意质疑等行为。我局收悉后予以受理,开展书面审查并向采购人开展调查核实,尚未作出处理意见。8月14日,我局收到投诉人针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投诉材料。经审查,该投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就本次检举线索与投诉事项涉及的同一项目采购活动予以合并核查。
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本项目三家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均不能成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错误认定质疑事项全部成立,人为创设废标事由、操纵采购结果,排斥低价成交供应商。具体如下:
1.项目付款条款约定“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付清全款”,该期限低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60日付款期限上限以及汉中本地50日管控标准,条款本身不存在违法;被投诉人以“尚未签订合同不能适用合同另有约定”为由认定付款条款违法,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扑火二号、三号工具属于简易通用物资,谈判文件已经载明核心规格参数;采购人过往同类项目技术参数要求更为简略均可正常完成采购,本次仅针对低价成交项目以缺少细节参数为由废标,存在双重标准、选择性执法问题。
3.谈判文件并未将“未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合格证”设置为投标否决条款,评审委员会不应自行创设评审标准否决投标人;未中标的本地供应商存在恶意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与质疑供应商存在串通操纵采购结果嫌疑。
4.2026年6月26日已向投诉人送达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具备法定效力,无法定正当理由不得单方废标;两被投诉人于7月6日发布成交结果更正公告、整体废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投诉人提出四项投诉请求:1. 撤销案涉项目更正公告,恢复其成交资格、责令采购人与其中标签订采购合同;2. 依规追究本次采购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责任;3. 核查并查处本次采购活动中质疑供应商恶意质疑的违法违规行为;4. 核查采购人同类项目存在选择性执法、差异化监管的问题。
(二)调查认定事实
我局受理本案后,开展书面审查,调取项目采购文件、评审资料、质疑答复资料、沟通留痕材料,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调查询问,固定相关证据。经查明以下事实:一是案涉本项目谈判文件存在编制疏漏,项目采购需求要素不完备,采购文件内容存在瑕疵,未能完全贴合项目实际采购要求,为后续采购活动争议产生埋下隐患。二是项目评审环节履职存在不规范情形,评审专家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审查不够严谨,履职存在瑕疵,评审工作未能完全严格遵照政府采购评审规则开展。三是采购代理机构基于项目争议情况作出废标处理决定,但废标作出依据、事实研判不够严谨,处置程序存在瑕疵。
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投诉请求,本局对各项诉求逐一审查认定如下:
1.关于撤销更正公告、恢复成交资格并签订合同的投诉请求。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本案中,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本项目废标决定,事实依据不足、废标理由错误、处置程序存在瑕疵,该废标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同时,废标行为无效并不必然恢复原成交结果。经核查,该项目谈判文件存在明显编制缺陷,采购需求要素缺失、内容不规范,且项目评审环节存在履职瑕疵,原采购活动开展基础存在实质性缺陷,原评审及成交结果的形成条件不具备合法、完备的基础前提,若直接恢复原成交资格、签订采购合同,将无法保障项目采购质量,亦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采购原则。综上,投诉人该项诉求无完整事实及合规基础,本局依法予以驳回,并确认本次成交结果无效。
2.关于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的投诉请求。
经核查,现有案卷材料及核查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次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故意违法违规、滥用职权、履职失职等应当追责的法定情形,根据政府采购相关监管规定,对该项投诉请求予以驳回。针对本案核查发现的评审专家履职不规范、评审审查不严等问题,本局将严格依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后续核查处置工作,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相关处置结果将严格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规范办理、留存备查。
3.关于查处质疑供应商恶意质疑的投诉请求。
经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供应商存在捏造事实、虚假举证、恶意阻挠采购活动开展等恶意质疑的违法违规行为,无充分事实依据支撑查处主张,对该项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4.关于核查同类项目选择性执法的投诉请求。
政府采购投诉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本次投诉案件仅针对本次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评判。投诉人主张的采购人同类项目监管、执法差异问题,不属于本次个案投诉的审查范围,本局不予审查,该项投诉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认定本次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本项目作出的废标行为无效;
(二)认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
(三)驳回投诉人要求撤销更正公告、恢复成交资格并签订采购合同的投诉请求;
(四)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采购文件予以修正完善,整改规范后,依法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五)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勉县财政局
2026 年 09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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