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陕西华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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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陕西 商洛市 | 采购单位 | 商州区农业农村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赛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商州区2024年农村厕所革命后期管护示范县项目-信息化工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SR-ZB-202510
二、项目名称:商州区2024年农村厕所革命后期管护示范县项目-信息化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华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投诉人: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 80 号
被投诉人:赛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商洛市商州区晨光路社区金源一路 22 号
四、基本情况
2026年2月12日,本机关收到并受理投诉人就采购人“商州区2024年农村厕所革命后期管护示范县项目-信息化工程”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磋商小组认定“报价低于成本”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2.评审程序多重违规,要求陕西华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补充资料未给予充分时间与方便。3、磋商小组虚构“第三轮报价”。4、违规设置工程类资质要求,排斥中小企业。5、磋商小组未将电脑端核心功能纳入评审。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代理机构、采购人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投诉人第二轮报价下浮36.73%,磋商小组以“报价过低”要求补充佐证资料并予以废标。磋商小组仅凭下浮比例认定异常低价并作出废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结合项目类型、市场行情、成本构成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合理。故投诉事项1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磋商小组已在现场给予合理时间供投诉人补充佐证资料,程序无不当。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第三轮报价程序真实存在,投诉人未参与,并非虚构,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采购文件设定的资质、资格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排斥中小企业。虽已过采购文件质疑期,但违法情节属实,应于纠正,故投诉事项4成立。关于投诉事项5,经查,未将电脑端核心功能纳入评审,系采购文件需求编制疏漏、评审因素设置不全所致,影响采购公正性,问题属实。故投诉事项5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4、5成立,投诉事项2、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商州区财政局
2026 年 04 月 01 日
二、项目名称:商州区2024年农村厕所革命后期管护示范县项目-信息化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华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投诉人: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 80 号
被投诉人:赛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商洛市商州区晨光路社区金源一路 22 号
四、基本情况
2026年2月12日,本机关收到并受理投诉人就采购人“商州区2024年农村厕所革命后期管护示范县项目-信息化工程”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磋商小组认定“报价低于成本”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2.评审程序多重违规,要求陕西华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补充资料未给予充分时间与方便。3、磋商小组虚构“第三轮报价”。4、违规设置工程类资质要求,排斥中小企业。5、磋商小组未将电脑端核心功能纳入评审。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代理机构、采购人商洛市商州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投诉人第二轮报价下浮36.73%,磋商小组以“报价过低”要求补充佐证资料并予以废标。磋商小组仅凭下浮比例认定异常低价并作出废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结合项目类型、市场行情、成本构成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合理。故投诉事项1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磋商小组已在现场给予合理时间供投诉人补充佐证资料,程序无不当。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第三轮报价程序真实存在,投诉人未参与,并非虚构,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采购文件设定的资质、资格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排斥中小企业。虽已过采购文件质疑期,但违法情节属实,应于纠正,故投诉事项4成立。关于投诉事项5,经查,未将电脑端核心功能纳入评审,系采购文件需求编制疏漏、评审因素设置不全所致,影响采购公正性,问题属实。故投诉事项5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4、5成立,投诉事项2、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商州区财政局
2026 年 04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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