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西安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所属地区:陕西西安市 发布日期: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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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陕西 西安市 采购单位 西安市民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2025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5年6月30日(含)前经西安市民政局批复准予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慈善组织,下同)均应参加2025年度年检。 二、年检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年检时间 参加2025年度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6年5月31日前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进行线上填报。报送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资料。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1.年检书面材料受理地址:西安市雁塔区曲江大道70号(西安市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三楼)。 2.联系方式: 微信公众号:“西安社会组织动态” 业务咨询:029-85500528,029-85500529 技术咨询:029-85452555 三、年检内容 年检的主要内容是:法人组织基本条件、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人员管理情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重点检查经费管理情况、理事会建设情况、重大事项报备情况等。 四、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 年检系统(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登录网址:http://org.saxmz.gov.cn/web/login;登录账号为本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原始密码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二)线上填报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后,按照《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操作手册》(具体内容见附件)进行线上填报。 (三)打印报告书 全部信息填报完成后需要保存,并打印完整的《报告书》一式三份,根据《报告书》要求用印并签字。 (四)提交审核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报告书》由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核。业务主管单位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按其规定执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时,应在“年检审查意见页”明确初审意见(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公章、审批专用章或年检专用章),“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需写明原因。民办非企业单位将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报告书》首页、《承诺书》、《审计报告》及“年检审查意见页”上传至年检系统指定位置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报告书》首页、《承诺书》、《审计报告》及“年检审查意见页”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五)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登记管理机关对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填报内容符合要求的,结合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给予“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果。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提交审核。 (六)提交纸质材料 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审核通过后,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通过“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打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3份原件,含2025年度工作总结和2026年工作计划);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原件,社会组织等级评估4A、5A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在有效期内的,可免于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4.2024年度检查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及未参加2024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整改报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整改报告需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 5.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正、副本(1份复印件);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如本年度单位重大问题以及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决议等。 (七)加盖年检结果证章 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纸质材料时,持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年检结果证章。登记证书到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提前换发新证。 (八)公示结果 完成年检档案备案后,我局将在有关媒体、网站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五、年检结果的确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市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注意事项 (一)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年检前办理变更登记。 (二)未参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各民办非企业单位线下提交的纸质报告书必须与网上填报完成的报告书内容保持一致。 (四)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安排好本辖区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工作。 附件:2026社会组织年检指南(1).pdf 西安市民政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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