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星淼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陕西安康市 发布日期: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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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陕西 安康市 采购单位 紫阳县教育体育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紫阳县紧密型教育共同体智慧校园建设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ZYCG-2025-ZB-9
二、项目名称:紫阳县紧密型教育共同体智慧校园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星淼科技(西安)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251号鑫苑中心1613室
       被投诉人:紫阳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紫阳县紫府路
       被投诉人:紫阳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紫阳县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四、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30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星淼科技(西安)有限公司关于紫阳县紧密型教育共同体智慧校园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YCG-2025-ZB-9号)的投诉,投诉事项一为质疑答复内容法律依据不充分,答复形式不规范,严重事实认定错误,涉嫌虚假答复。投诉事项二为:合同履行期限设置不合理与实施难度不匹配排斥供应商。投诉事项三为:付款方式不合理,总体付款周期不明确。投诉事项四为:验收不合格后的处理方式严重违法,擅自变更中标结果。投诉事项五、八、九、十为:项目特定参数和评分标准指向希沃品牌。投诉事项六、七、十二为:要求提供特定检测报告、资源授权书和合法来源渠道,存在排斥其他供应商嫌疑。投诉事项十一为:将排他性技术参数设置为决定性因素。投诉事项十三为:合同单方面赋予采购人过大的合同解释权。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调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及暂停通知书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本机关调查结果显示,经查,关于投诉事项一: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回复,故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二: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显示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为7个工作日,但招标文件中却显示项目交货期为30日历日,存在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问题,故投诉事项二成立。关于投诉事项三:本项目招标文件显示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剩余百分之六十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故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四:代理机构已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正,故投诉事项四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五、八、九、十:本项目招标文件已邀请专家进行论证,专家意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规范、完整。且本项目参数目前市面上存在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条件,故投诉事项五、八、九、十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六、七、十二:本项目为智慧校园项目,不但涉及智慧黑板等货物采购,还涉及数字教学资源等电子出版物,故项目技术较为复杂,对产品的质量和合法性都具有较高的要求,且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故投诉事项六、七、十二,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十一:本项目招标文件已邀请专家进行论证,且技术参数中的重要参数均属于采购需求内容范围,故投诉事项十一,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十三:本项目合同严格按照《安康市政府采购合同范文》进行拟定,且招标文件中已给予供应商补救期限,故投诉事项十三,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综上,对于投诉事项一:缺乏实施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对于投诉事项二,投诉成立,对于投诉事项三至投诉事项十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紫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机关名称:紫阳县财政局
2026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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