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陕西汉中市 发布日期: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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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陕西 汉中市 采购单位 勉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陕西中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勉县城镇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环卫车辆采购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ZC2025-HW-242
二、项目名称:勉县城镇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环卫车辆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市本级宝坻区
   被投诉人:***
    地址:勉县天荡山路
   被投诉人:陕西中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新时代大厦西四楼
四、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30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勉县城镇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一期)环卫车辆采购”(项目编号:ZC2025-HW-242)招标文件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交货时间设置为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这一规定不符合纯电动环卫车辆的实际生产要求,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相适应。2.采购货物未在国家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清单内。但招标文件将相关认证证书设为加分条件,该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契合。
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政府采购并无法定统一交货日期。政府采购的交货期通常包含制造、组装、检测、运输等全部前置环节的时间,最终以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为节点。采购文件约定的交货期是供应商的总履约周期,但采购人关注的是最终交付成果的时间,而非中间环节的耗时分配。所以采购文件应明确将制造组装期与交货期拆分(如约定“制造组装30日+交货15日”),否则默认包含全流程。本项目明确交货日期未包含制造组装期,招标文件存在瑕疵, 被投诉人在本项目采购暂停前已更正相关事项,将交货时间变更为“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天”。由于更正已消除原投诉指向的不合理情形,且未对投诉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对不属于节能产品目录中采购项目,可以设置节能评分项,但不属于法定优先、强制采购范畴,应按绿色采购鼓励性条款合规操作,可作为鼓励性加分。本项目不属于节能品目清单,设置节能环保评分1分,分值合理,但在评分标准要求供应商所投产品具有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勉县财政局
2026 年 0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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