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10月车用尿素颗粒竞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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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陕西 宝鸡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10月车用尿素颗粒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发布单号:XJ202510230006
报名截止时间:2025-10-24 10:00:00.000
报价开始时间:2025-10-24 10:00:00.000报价截止时间:2025-10-24 18:00:00.000
交货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曹家陕汽厂区防冻液事业部
联系人:孙敏敏电话:15129945204
供应商资质:无
商务条款:1、包装物费用由出卖方承担,且包装物不回收。出卖方采取的任何包装方式不能改变对标的物的质量约定。2、出卖方随货物附带发货清单、材质报告以及自检记录,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出卖方需根据买受方的通知及时供应货物 。3、出卖方收到买受方货款 3日内到货,出卖方送货至买受方(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曹家镇防冻液事业部)库房或买受方指定的地点,标的物送达上述指定地点前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出卖方承担。4、1)验收标准:车用尿素颗粒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验收,并出具产品质量报告。 2)验收方法: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由买受方负责验收。买受方应当自收到货物当日内取样检验,如产品质量与合同规定的型号规格存在差异,应及时通知出卖方,由出卖方对货物进行更换。双方就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以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第三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的检测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出卖方先行垫付,产品检测合格,出卖方不承担检验费用;检测不合格,由出卖方承担检验费用,并由出卖方为买受方更换货物,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5、买受方以电汇形式支付双方签订的《产品采购量价确认函》的全部货款后,出卖方收到价款之日起 3日内到货,出卖方应在到货后5日内开具9%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买受方。,
技术条款:1、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保证协议执行;若双方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未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备注:无
报名截止时间:2025-10-24 10:00:00.000
报价开始时间:2025-10-24 10:00:00.000报价截止时间:2025-10-24 18:00:00.000
交货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曹家陕汽厂区防冻液事业部
联系人:孙敏敏电话:15129945204
供应商资质:无
商务条款:1、包装物费用由出卖方承担,且包装物不回收。出卖方采取的任何包装方式不能改变对标的物的质量约定。2、出卖方随货物附带发货清单、材质报告以及自检记录,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出卖方需根据买受方的通知及时供应货物 。3、出卖方收到买受方货款 3日内到货,出卖方送货至买受方(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曹家镇防冻液事业部)库房或买受方指定的地点,标的物送达上述指定地点前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出卖方承担。4、1)验收标准:车用尿素颗粒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验收,并出具产品质量报告。 2)验收方法: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由买受方负责验收。买受方应当自收到货物当日内取样检验,如产品质量与合同规定的型号规格存在差异,应及时通知出卖方,由出卖方对货物进行更换。双方就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以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第三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的检测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出卖方先行垫付,产品检测合格,出卖方不承担检验费用;检测不合格,由出卖方承担检验费用,并由出卖方为买受方更换货物,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5、买受方以电汇形式支付双方签订的《产品采购量价确认函》的全部货款后,出卖方收到价款之日起 3日内到货,出卖方应在到货后5日内开具9%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买受方。,
技术条款:1、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保证协议执行;若双方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未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备注:无
| 产品明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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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物料名称 | 成套分组 | 所属类目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单套用量/ 需求数量 | 计量单位 | 最早交货时间 | 最晚交货时间 |
| 1 | YCL-006 | undefined | 其他化工材料 | A类 | 34000 | 千克 | 2025-10-28 | 2025-1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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