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中煤陕西公司煤化工法兰防护罩采购项目询价通知

所属地区:陕西榆林市 发布日期:2025-09-16

【招标公告】中煤陕西公司煤化工法兰防护罩采购项目询价通知: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陕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陕西 榆林市 采购单位 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煤化工法兰防护罩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煤化工法兰防护罩采购项目 询价文件 采 购 人: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使用单位:煤化工厂公用工程中心 目录 第一章 询价公告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技术规格书 第五章 供应商廉洁承诺书 第六章 采购活动异议受理渠道 第七章 供应商失信行为处罚告知书 第一章 询价公告 询价编号:详见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 采购方式:公开询比 评审方法:最低评审价格法(符合要求的报价最低者原则确定中选方) 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煤化工法兰防护罩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就该项目组织公开询价,请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报价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投标人须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商; 3.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具有1份所投标的物任意1项的销售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 4.报价人须提供《供应商廉洁承诺书》(第五章自行下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意事项: 1.上述资格证明文件报名时须提供原件扫描件。 2.报价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采购人对报价人进行抽查复核后若发现虚假情况,将否决其报价。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报名报价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报名报价。 4.报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报价人必须满足上述资格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不具备报价条件。 6.报价人须将报名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等材料)留存备查。接到采购人要求提供时,应按时提供;如到期无故不予提供的,视为其弄虚作假,采购人将有权否决其报价,并按照情况说明文件内容及陕西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处罚。 注:严禁报价人使用中煤陕西公司内部网络参与任何采购项目,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对供应商采取在陕西公司范围内停用3年的处罚。 二、公告时间与询价范围 1.公告时间 以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公告时间为准(https://ego.chinacoal.com) 2.询价范围 (1)询价明细详见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 (2)技术规格书详见询价文件附件1 三、主要商务条款 1.报价有效期 自报价文件揭示之日起120日历天 2.交货期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12个月内,接买方通知【30】天内交货,将合同所列的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暂定) 3.交货地点 榆林市榆阳区中煤陕西公司指定地点 4.付款方式 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付货款的100%。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 一、报名资料 按照询价公告中报价人(投标人)资格要求上传报名材料(详见第一章报价人的资格要求)。 二、报价要求 本次价格包含运杂费、13%增值税的到场价格等完成本项目工作内容并达到采购人全部要求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响应要求 1.报价人保证:除下表列出的偏离外,报价人响应询价文件的全部要求。
序号采购人要求技术偏离商务偏离偏离说明
1
2
....
2.商务主要条款、技术要求应实质性响应,否则否决其投标,要求主要技术条款不允许有负偏离,否则否决其投标。 3.报价人报价时未提供偏离内容,表示全部响应询价文件要求;如有响应偏离,报价人应在报价时上传偏离表。 四、报价 报价形式:报价人应当在询价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在中国中煤供应链平台(http://ego.chinacoal.com)进行报价录入。 五、其他 1.询价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报价人应以采购人变更后的询价公告内容为准。 2.参加本次询价的报价人应承担其编制及递交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结果如何,采购人对此费用概不负责。 七、询价组织单位及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使用单位:公用工程中心 联 系 人:马欢-18240823417(技术) ******(商务)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煤化工法兰防护罩采购合同 甲方(买方):【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1、采购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1.1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金额详见附件1,具体供货范围及详细技术参数见合同后附件。 1.2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以上价款为含税价,不含税总额:【 】元,增值税税率【13】%,合同价款包括乙方提供备件、专用工具、安装/指导安装、调试(若项目需要)、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运输保险等乙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使其达到甲方使用要求后,甲方应支付的全部价款。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则合同价格中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可以按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含税金额,以乙方开具发票时的税率为准进行结算和支付。 2、包装、运输 2.1所有设备包装标准应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适应远距离铁路运输、汽运、海运或者空运以及气候变化的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甲方指定地点。 2.2运输方式:【汽运、火车等】。 2.3乙方承担包装和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2.4乙方在供货过程中进入甲方厂区或矿区,应遵守甲方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乙方原因所带来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设备交付及验收 3.1交货时间为:【B】 A.乙方必须于【】年【】月【】日前将设备清单所列的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 B.乙方必须于本合同签订生效12个月内,接买方通知【30】天内交货/将合同所列的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暂定) 3.2交货地点:甲方【榆阳区中煤陕西公司指定地点】。 3.3乙方在发货前应保证对所供货物有绝对的所有权,设备运抵交货地点【3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本合同规定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甲方签署交货签收证书。 3.4设备按照本合同第3.5条验收合格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设备按照本合同第3.5条验收合格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甲方。 3.5甲方验收合格,并不免除因设备质量等问题引起的,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6如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被证明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货款的支付方式 本合同价款由甲方按以下约定的比例分阶段支付:
支付节点名称支付期限支付比例支付依据
到货验收合格后60天100%入库单、发票
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合法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如因乙方开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质量保证 5.1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投入运行之日起12个月或货到现场验收 合格后18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执行。 5.2保修期内,乙方对货物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除,对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或零件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保修期内维修更换的替换品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维护用的备件。紧急情况下,为了使货物正常运行,乙方可以使用甲方的备件。使用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归还或配齐使用过的所有备件。对需要现场维修的,乙方技术人员应在收到甲方故障通知后,在提供远程服务的同时,按投标文件或技术协议承诺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对货物进行维修。在保修期满前3个月内修理或替换的部件、配件或零件应将其保修期延长3个月。 5.3保修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甲方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货物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因货物在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甲方和(或)第三人财产和(或)人身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对本款中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保修和(或)赔偿费用,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并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6、违约责任 6.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乙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的(不可抗力因素和因甲方使用单位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规定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除外),每迟延一天,应按照迟延交付设备金额的【1】%承担违约金,逾期交付设备超过【6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是,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交付设备的义务。 6.2因设备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3因国家政策变化、监管要求影响、政府有关部门指令或要求、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甲方现场生产设计变更、采购计划调整等原因,甲方需减少供货量或退货的,并于交货期前【1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6.3.1非定制货物:乙方应予以接受,同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6.3.2定制货物: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交付货物合同总价款的【5】%。 6.4乙方所提供货物品种、型号、规格、品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退换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6.5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全额赔偿责任和费用。 6.5.1乙方逾期【30】天仍未能全部交货或在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仍不能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6.5.2因乙方对货物无处分权,导致无法按约定交付货物或甲方无法获得货物所有权的情形。 6.5.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6.6乙方不得在未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全额赔偿责任和费用。 6.7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至甲方损失全部得到弥补为止。 6.8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最近一笔应付乙方的货款里扣除并告知乙方。 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均系纳入央企间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企业,可按照自愿原则共同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调解。 若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A】种方式解决: A.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附则 8.1本采购项目的招标/寻源文件、乙方的投标/报价文件、技术协议、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责任与一切费用。如任何第三方向甲方进行索赔或诉讼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罚款、甲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 8.3 本协议签章选择:【B】 A.本合同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中煤易签”(域名为:https://ego.chinacoal.com/ca_zmyg/)上凭所签发的数字证书以电子签名形式加盖其电子章(“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自签署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在“中煤易签”中,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B.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合同一式【4】份,甲方【3】份,乙方【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包括附件)规定的权利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8.5为方便信息传递,甲、乙双方确认以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作为本协议执行期间双方指定的联系方式。本条所列明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地址等信息为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信息、指令、通知、文件、资料及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发出的法律文件的可送达的有效地址。 如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提前3日告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因无法顺利送达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甲方: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通过电子邮箱传递相关协议、文件的,应在邮件发送后立即联络对方联系人查收。 附件:1.产品及价格明细表; 2.供需双方廉洁互保协议; 3.技术协议(如有);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甲方签名): 地址: 联系人: 电 话: 乙方(盖章):XXXXXX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乙方签名): 地址: 联系人: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产品及价格明细表
序号物资编码物资描述数量单位单价总金额备注
1公用工程中心
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XXXXXX 元
附件2: 供需双方廉洁互保协议 甲方(需方):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XXXXXX 为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规范供需双方业务往来活动,建立诚实守信的商务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经友好协商,各方就业务往来中的廉洁事宜达成此互保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规范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2.双方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3.发现对方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要求对方纠正并向对方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涉嫌违法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4.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双方有相互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5.未经对方同意,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对方工作人员恪守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 6.双方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条 甲方的廉洁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接受乙方回扣、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以借用名义占用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提供的财物,不得在乙方报销或要求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2.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以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及其他亲属的工作安排、出国出境、旅游等为理由所提供的方便。 3.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通过向乙方或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获取不正当利益。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以委托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 5.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不得私自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不得向乙方泄露谈判中的商业秘密。 6.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物资、服务供应单位、工程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条 乙方的廉洁责任 1.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回扣、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报销、支付任何个人费用。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4.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其相关企业挂名兼职、合伙经营、介绍承揽业务等提供方便。 6.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向甲方工作人员打探有关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7.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与甲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8.其他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规章制度对该工作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处分;如该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条 监督与举报 双方均有权对对方在业务往来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员工对发现的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渠道: 甲方设立举报电话:<0912-7100129>,举报邮箱:,接收乙方及社会各界对甲方员工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举报。 乙方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接收甲方及社会各界对乙方员工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举报。 举报处理: 接到举报后,双方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或核实。如确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依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对方。 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双方应严格保密,严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如发现有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性按照如下条款执行: 1.情节轻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甲方损失全部得到弥补。同时,甲方有权解除、终止尚未履行完毕的所有合同及订单并将乙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乙方因甲方解除合同、订单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本条所述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导致甲方或其工作人员受到组织处理、处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 (2)给甲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如省级以上媒体发布甲方的负面报道;相关网络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两千五百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二百五十次以上; (3)给甲方或所属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达到100万以上的。 本条所述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甲方有权从给乙方的应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乙方为一个单位或组织的,为单一“乙方”;本协议乙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组织的,合称“乙方”,任一乙方对另外其他乙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协议所述“合同金额”指甲方已付及应付未付的合同价款总和,包括:(1)供需标的明确的采购合同的合同总额;(2)长期供货合同项下自首笔订单交易起至出现本协议第五条所述情节严重情形之日止(以甲方作出处理决定或正式通知之日,国家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日,以及公检法、国家纪检监察等机关立案通知之日为标志),甲、乙双方之间已发生的所有订单交易总额。 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与业务合同有效期一致,但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有效期后发现的,仍适用本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甲方签名): 授权代表(乙方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第四章 技术规格书 见附件1(如有) 第五章 供应商廉洁承诺书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方自愿在参与贵方组织的商业往来活动中,加强有关人员廉洁从业管理,恪守商业道德,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特作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规范商务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二、不伙同他人串标、围标或非法排挤竞争对手,不在商业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损害贵方合法权益。 三、不为贵方工作人员提供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报销个人费用。 四、不为贵方工作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为贵方工作人员投资入股、个人借款或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六、不为贵方工作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七、不违反规定为贵方工作人员在我方相关企业挂名兼职、合伙经营、介绍承揽业务等提供方便。 八、不利用非法手段向贵方工作人员打探有关涉及贵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等。 九、贵方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我方有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十、未经贵方同意,我方不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贵方工作人员恪守商业道德方面的评价、信息。 我方自愿接受社会及贵方监督,如有违反约定,承诺及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处理,并限期整改;如导致贵方工作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构成违法犯罪的,愿意按照双方约定赔付违约金,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给贵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意解除、终止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暂停结算合同未支付款项,赔偿贵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承诺方:(盖章)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第六章 采购活动异议受理渠道 一、异议受理人不接受采购活动的业务咨询(包含报名审核、采购询价、技术答疑、商务谈判、采购结果等事项),业务咨询必须联系业务人员,业务人员联系方式详见询价公告。 二、对采购活动有异议的,必须在询价公告发布后2日内提出,并联系异议受理人,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提出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受理人、被投诉人的名称和有效联系方式; 3.提出异议的基本事实; 4.有关恳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署名并盖章,并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代表同时需提供法人授权书。 三、异议提出人不得以提出异议为名排斥竞争敌手,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阻挡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对违背上述商业道德等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按照中煤集团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失信处理。 异议受理联系人:骆帮银 联系电话:0912-7100419 邮箱:luobangyin@chinacoal.com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榆马大道北 B1 路东 第七章 供应商失信行为处罚告知书 为规范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煤陕西公司) 供应商管理工作,对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中煤) 及中煤陕西公司管理规定、违反相关承诺、违背商业道德等失信行为的供应商进行失信管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置,失信供应商所列入的名单称为供应商“黑名单”,特将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在评标/评审时供应商涉嫌失信行为的,应当要求供应商进行解释。 二、失信供应商在中国中煤范围内停用。母公司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的,应当将其分公司一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供应商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时,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作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其他关联供应商同时列为失信供应商;自然人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时,其作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其他关联供应商同时列为失信供应商。 三、对以下失信供应商在中国中煤范围内实行限期停用,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一)对以下失信供应商停用1年: 1.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2.采购寻源过程中弄虚作假未取得中标(成交)资格(未成为中标(成交)候选人); 3.采购过程中串通投标行为中止(指已递交投标(报价)文件且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但未完成开标(报价)揭示流程); 4.采购项目开标(报价)揭示后,在评标(评审)工作开始前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报价); 5.对多家供应商轮换使用单个或多个IP地址,且参与了同一采购项目的围标串标行为,按串通投标/报价处理(指已递交投标(报价)文件且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但未完成开标(报价)揭示流程); 5.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以下失信供应商停用2年: 1.破坏或扰乱采购秩序; 2.评标(评审)工作开始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报价)、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放弃中标(成交); 3.拒签或拒绝履行合同; 4.恶意投诉、举报采购人或竞争对手; 5.对采购人恶意诉讼或仲裁; 6.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以下失信供应商停用3年: 1.采购过程中串通投标(已完成开标(报价揭示)流程且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2.采购寻源过程中弄虚作假取得中标(成交)资格(指成为中标(成交)候选人,或取得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未取得中标(成交)资格但多次弄虚作假; 3.违反投标(报价)承诺或者合同约定提高价格、降低质量; 4.履约过程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伪造施工、货物和服务检验、试验合格证明、报告、文件资料,虚假结算套取资金; 5.对多家供应商轮换使用单个或多个IP地址,且参与了同一采购项目的围标串标行为,按串通投标/报价处理(已完成开标(报价揭示)流程且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6.未经审批擅自使用陕西公司内部IP地址参与采购项目的; 7.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以下失信供应商停用5年: 1.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2.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3.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 4.恶意进行诬告陷害、转包或违法分包、违法挂靠、侵害集团公司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利用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5.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相关情形; 6.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 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现(通过天眼查等第三方信息平台查询)供应商存在“借壳”行为的,按照被“借壳”失信供应商相同停用措施进行处理。 五、 串通投标认定规则: 串通投标(包括非招标报价中的串通行为)是指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用不正当手段,对采购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下情形按照串通投标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不同投标人(报价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报价人)电子投标(报价)文件中投标报价用同一序列号的编辑计价软制作的; 3.不同投标人(报价人)的电子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时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同时相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团公司认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不同投标人(报价人)在投标(报价)阶段(不含注册信息)所留信息中存在联系人相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均相同)或联系方式(电话或邮箱)相同,且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 2.不同投标人(报价人)上传投标(报价)文件时IP地址相同,且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 3.缴纳投标(报价)保证金账户名称和本标段其他投标人(报价人)名称一致,且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团公司认定、招标(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供应商有违反廉洁合规规定行为的,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经济处罚、解除合同、限制准入、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中煤陕西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供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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