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榆林育辰为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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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陕西 安康市 | 采购单位 | 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2024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设备采购(粪污车辆)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ZC-HXCT2025044
二、项目名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2024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设备采购(粪污车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榆林育辰为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投诉人: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紫阳县城关镇环城二路
被投诉人: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康市城市风景小区1号楼北侧天地共享超市六楼
四、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7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榆林育辰为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2024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设备采购(粪污车辆)项目(项目编号:ZC-HXCT2025044)的投诉,投诉事项为项目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设置区间分违反政府采购法综合评分相关规定,影响公平竞争,不具备客观性和公正性,请求依据政府采购法进行废标重招。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调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及暂停通知书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我单位调查结果,及参考中国政府采购网经典案例9号和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典型案例汇编(第二批)案例三,认为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文件评审因素服务方案设置了区间分值,但未根据采购需求设定具体的量化指标,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紫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机关名称:紫阳县财政局
2025 年 08 月 06 日
二、项目名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2024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设备采购(粪污车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榆林育辰为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投诉人:紫阳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紫阳县城关镇环城二路
被投诉人: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康市城市风景小区1号楼北侧天地共享超市六楼
四、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7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榆林育辰为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2024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设备采购(粪污车辆)项目(项目编号:ZC-HXCT2025044)的投诉,投诉事项为项目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设置区间分违反政府采购法综合评分相关规定,影响公平竞争,不具备客观性和公正性,请求依据政府采购法进行废标重招。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调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及暂停通知书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我单位调查结果,及参考中国政府采购网经典案例9号和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典型案例汇编(第二批)案例三,认为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文件评审因素服务方案设置了区间分值,但未根据采购需求设定具体的量化指标,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紫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机关名称:紫阳县财政局
2025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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