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陕西嘉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陕西榆林市 发布日期: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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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陕西 榆林市 采购单位 陕西嘉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榆林传媒中心轻量化直播、多机位无线传输及辅助设备货物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陕西鑫盛合科工贸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XWSC-ZC-2025-008
二、项目名称:榆林传媒中心轻量化直播、多机位无线传输及辅助设备货物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嘉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飞鸿广场3幢1单元10443室
       被投诉人:陕西五顺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祥安路财政局小区2号楼四单元 0601室
      相关供应商:陕西鑫盛合科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中路8号赛格电脑城1506室
四、基本情况
       2025年6月3日,投诉人因对榆林传媒中心轻量化直播、多机位无线传输及辅助设备货物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错误认定“未提供交货服务期承诺书”构成实质性偏离;违反评审程序且未给于澄清机会。2、采购代理机构擅自增设资格条件,排斥或限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3、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审核义务,导致中标公告设备品牌、型号与最终合同公告品牌、型号不一致;中标供应商涉嫌擅自变更投标设备型号,违反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约定。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设备参数不符合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其投标设备参数属于“高清编转码器”,而谈判文件明确要求设备参数应为“超高清编转码器”二者存在重大技术差异,属于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需求,依法应判定其投标无效。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原谈判小组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向原谈判小组核实,投诉人陕西嘉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深圳市大疆百旺科技有限公司对西安众凝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无法保证按时供货,按照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投标人须有经谈判代表签字并加盖原色印章的完成本项目的交货服务期承诺书,投诉人谈判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该承诺书,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属于澄清范围。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向成都壹唯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核实,5G 4K直播终端产品壹唯视UV800的液晶屏原厂技术规格书文件提供了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该项目成交供应商陕西鑫盛合科工贸有限公司谈判响应文件已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5G 4K直播终端液晶屏中文版原厂规格文件。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投诉人未在法定时效内就该投诉事项提出质疑,属于投诉前未依法质疑的情形,不符合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为无效投诉事项。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投诉人未在法定时效内就该投诉事项提出质疑,属于投诉前未依法质疑的情形,不符合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为无效投诉事项。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一)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2;投诉事项3、4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事项3、4。
另,因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相关当事人在上述项目中的行为另行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榆林市财政局
2025 年 0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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