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久心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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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陕西 西安市 | 采购单位 | 榆林市公安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榆林市公安局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设备货物项目(二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ZYGL-2024-YL-165
二、项目名称:榆林市公安局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设备货物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久心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兴浦路200号21栋301、401
被投诉人:陕西众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世博大道黄邓小区商业综合楼14号楼5F508
四、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6日,投诉人因对榆林市公安局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设备货物项目(二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我方投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却被陕西众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我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而废标。2、我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023年及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具备审计机构资质的审计公司出具。陕西众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却以我司提交的2024年年底审计报告中审计人员资质证书图片严重模糊为由,将我司投标文件做无效处理。3、陕西飞宇科技商贸有限公司、久心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陕西丹心胜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做无效投标处理。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要求”为原因将投诉人久心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文件不合理。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投诉人久心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已提供了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2023年和2024年度完整的财务报告,符合招标文件基本资格条件第2项要求,以“审计报告证件模糊不清”为原因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文件不合理。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投诉人未在法定时效内就该投诉事项提出质疑,属于投诉前未依法质疑的情形,不符合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为无效投诉事项。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一)项、第三十二条第(四)规定,投诉事项3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1、2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榆林市财政局
2025 年 06 月 26 日
二、项目名称:榆林市公安局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设备货物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久心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兴浦路200号21栋301、401
被投诉人:陕西众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世博大道黄邓小区商业综合楼14号楼5F508
四、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6日,投诉人因对榆林市公安局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设备货物项目(二次)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我方投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却被陕西众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我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而废标。2、我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023年及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具备审计机构资质的审计公司出具。陕西众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却以我司提交的2024年年底审计报告中审计人员资质证书图片严重模糊为由,将我司投标文件做无效处理。3、陕西飞宇科技商贸有限公司、久心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陕西丹心胜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做无效投标处理。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要求”为原因将投诉人久心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文件不合理。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投诉人久心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已提供了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2023年和2024年度完整的财务报告,符合招标文件基本资格条件第2项要求,以“审计报告证件模糊不清”为原因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文件不合理。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投诉人未在法定时效内就该投诉事项提出质疑,属于投诉前未依法质疑的情形,不符合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为无效投诉事项。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一)项、第三十二条第(四)规定,投诉事项3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1、2成立,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榆林市财政局
2025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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