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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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陕西 榆林市 | 采购单位 |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行政处罚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神财罚决字〔2024〕5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哈尔滨上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BXU5GKXD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807室
二、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0日,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机关投诉:你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成交的“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编号:SMZCZ-2024106T-1)”政府采购项目,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与采购人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向你公司电子邮箱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并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你公司未向本机关递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516,00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5160.00元(大写:伍仟壹佰陆拾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决定书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神木市财政局
2024 年 10 月 10 日
附件:
1: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哈尔滨上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BXU5GKXD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807室
二、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0日,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机关投诉:你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成交的“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编号:SMZCZ-2024106T-1)”政府采购项目,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与采购人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向你公司电子邮箱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并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你公司未向本机关递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516,00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5160.00元(大写:伍仟壹佰陆拾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决定书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神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神木市财政局
2024 年 10 月 10 日
附件:
1: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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