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横山魏墙煤业有限公司煤泥网上竞价销售公告
【招标公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横山魏墙煤业有限公司煤泥网上竞价销售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陕西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陕西 西安市 | 采购单位 |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横山魏墙煤业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横山魏墙煤业有限公司煤泥出售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能交易所”受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横山魏墙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墙煤业公司)的委托,就魏墙煤业公司2024年7月25日煤泥出售项目,所有资审合格申请人进入陕能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竞价,进行电子交易,现发布公告。
一、项目名称: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横山魏墙煤业有限公司煤泥出售项目。
二、竞拍时间:
2024年7月25日09时00分。
三、执行周期:
2024年7月29日0时至2024年8月28日24时。
预审合格后,参加竞拍客户需在规定时间内以本单位账户向陕能交易所缴纳履约保证金,方可参与竞价。保证金的额度为36万元,保证金独立存在,不充抵预付款。
四、商品信息:
五、成交规则及交货地点:
最高价者为成交采购商,交货地点为魏墙煤业公司煤泥场。
六、煤质参考范围及相关要求:
由客户自行取样化验,对煤质指标不进行保证。原则上在拉运期间,煤质指标风险由成交方自担。
七、提货要求:
在合同执行周期内,魏墙煤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拉运计划,成交单位需严格执行拉运。
八、计量方式:
以魏墙煤业公司过磅计量为准。
九、付款方式:
全额预付煤泥款,如煤泥款含承兑汇票,需按卖方《关于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使用的通知》执行。
十、交割说明:
(一)竞价成交后,成交单位需在2个工作日内(含中标当日)全额预付煤泥款。如未预付或未足额预付,魏墙煤业公司有权作废成交结果重新组织竞价,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
(二)竞价成交后双方签订《煤泥购销框架合同》,合同详情见附件。
(三)在合同执行期内,成交单位须按照魏墙煤业公司生产数量,适时进行拉运(雨雪天气须正常拉运,买方应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未按照魏墙煤业公司要求及时组织煤泥拉运,导致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的进行违约扣罚;影响一小时(从魏墙煤业公司调度室通知煤泥拉运不及时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销售部核实确认后,销售部向煤泥客户电话告知时开始计时)之内罚款10000元,影响一至三小时罚款50000元,影响超过三小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并且魏墙煤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若因魏墙煤业公司生产等原因无法满足供应的,不进行考核。因不可抗拒等因素的出现无法完成的现象,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四)建立退出机制,对履约不力,恶意围标串标等行为,实行“黑名单”管理,禁止参与魏墙煤业公司煤泥竞拍和其它合作事宜。
十一、履约要求及免责条款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一)买方未及时拉运煤泥影响卖方正常生产,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
(二)因矿方停产、道路整修、村民阻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兑现的,卖方及时告知买方,买卖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三)竞拍客户要对魏墙煤业公司拉运环境、道路通行状况、企地关系、境内短途拉运等提前进行调研(煤泥按标吨拉运)。煤泥中含水较高,成交单位须做好运输途中防污染等环保工作。若因运输和煤泥处理引起的环保问题,由成交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如罚款等)。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次交易报价为含税价(单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执行国家调整后的新税率,不含税单价保持不变,调整相应含税单价。),先款后货,货款不足时需提前预付。
(二)买方运输车辆、司乘人员进入卖方现场,必须遵守卖方有关制度规定。在煤泥拉运过程中因买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买方承担。
(三)客户如对本次竞价事宜有疑问请与魏墙煤业公司联系。
(四)当期竞价销售公告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煤泥购销框架合同
卖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横山魏墙煤业有限公司
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商品名称:煤泥
第二条 煤泥数量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成交信息通知函为准,结算以实际拉运数量为准。
第三条 煤泥价格: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成交信息通知函为准。(注:成交信息单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执行国家调整后的新税率,不含税单价保持不变,调整相应含税单价)。
第四条 煤泥质量:以魏墙煤业有限公司现场煤泥质量为准,由客户自行取样化验,卖方对煤质指标不进行保证。在拉运期间,煤质指标风险由买方自担。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魏墙煤业公司煤泥场,买方自提(含装车)。
第六条 合同期限
合同执行期限:合同签订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七条 数量计量和质量检验方式。
1、数量计量方式:采用魏墙煤业公司电子秤计量,以魏墙煤业公司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检验方式:不检验。
第八条 结算周期:以自然月作为结算周期,按魏墙煤业公司的售煤单和煤炭销售结转单进行结算。
第九条 货款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期限。
(一)货款支付方式为:全额预付。竞价成交后,买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出卖方全额预付煤泥款,如未预付或未足额预付,魏墙煤业公司有权作废成交结果重新组织竞价,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
(二)若预付煤款为银行承兑汇票,则按照《魏墙煤业银行承兑汇票使用办法》结算,若同时预交有现金或银行汇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则以现金或银行汇款先行结算,现金或银行汇款结算完后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若因卖方煤价调变,买方不再购买而要求退款的,卖方分别以现金或银行汇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剩余情况退付剩余煤款。
(三)双方在一个结算周期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核对确认结算单据,如无异议,由卖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执行国家调整后的新税率,不含税单价保持不变,调整相应含税单价。)结算。
(四)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违约及免责条款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1、买方未及时拉运煤泥影响卖方正常生产,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
2、因卖方停产、道路整修、村民阻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兑现的,卖方应及时告知买方,买卖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3、买方须按照卖方生产数量,适时进行拉运(雨雪天气须正常拉运,买方应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未按照魏墙煤业公司要求及时组织煤泥拉运,导致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的进行违约扣罚;影响一小时(从魏墙煤业公司调度室通知煤泥拉运不及时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销售部核实确认后,销售部向煤泥客户电话告知时开始计时)之内罚款10000元,影响一至三小时罚款50000元,影响超过三小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并且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在确定新的煤泥采购客户之前,买方须继续拉运煤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并列入卖方合作黑名单 ,以后禁止参与卖方的煤泥竞拍和其它合作事宜。若因魏墙煤业公司生产等原因无法满足供应的,不进行考核。因不可抗拒等因素的出现无法完成的现象,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买方运输车辆、司乘人员进入卖方现场,必须遵守卖方有关制度规定。
2、买方在煤泥运输过程中因买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买方承担。
3、卖方实行矿场交货,即买方车辆在取得磅单后离开即被视为发货完成,买方之后发生的煤泥数量、质量以及其他问题,均与卖方无关。
4、买方要对拉运环境、道路通行状况、企地关系、境内短途拉运等提前进行调研。买方必须要做好拉运途中滴露抛洒,运输途中防污染等环保工作。若因运输和煤泥处理引起的环保问题,全部责任由买方承担(如罚款等)。
5、买方中标量完成标准及考核方式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当期发布的竞价销售公告为准,当期竞价销售公告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合同有效期结束或卖方提出停止供应煤泥后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肆 份,买方 贰 份,卖方 贰 份。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另行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字页)
一、项目名称: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横山魏墙煤业有限公司煤泥出售项目。
二、竞拍时间:
2024年7月25日09时00分。
三、执行周期:
2024年7月29日0时至2024年8月28日24时。
预审合格后,参加竞拍客户需在规定时间内以本单位账户向陕能交易所缴纳履约保证金,方可参与竞价。保证金的额度为36万元,保证金独立存在,不充抵预付款。
四、商品信息:
品种 | 煤质指标 | 起拍价 (元/吨) | 标的数量(吨) | 标的个数 | 备注 |
煤泥 | 由客户自行取样化验 | 120 | 30000 | 1 | 交易量为预估值,以实际生产量为准。 |
五、成交规则及交货地点:
最高价者为成交采购商,交货地点为魏墙煤业公司煤泥场。
六、煤质参考范围及相关要求:
由客户自行取样化验,对煤质指标不进行保证。原则上在拉运期间,煤质指标风险由成交方自担。
七、提货要求:
在合同执行周期内,魏墙煤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拉运计划,成交单位需严格执行拉运。
八、计量方式:
以魏墙煤业公司过磅计量为准。
九、付款方式:
全额预付煤泥款,如煤泥款含承兑汇票,需按卖方《关于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使用的通知》执行。
十、交割说明:
(一)竞价成交后,成交单位需在2个工作日内(含中标当日)全额预付煤泥款。如未预付或未足额预付,魏墙煤业公司有权作废成交结果重新组织竞价,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
(二)竞价成交后双方签订《煤泥购销框架合同》,合同详情见附件。
(三)在合同执行期内,成交单位须按照魏墙煤业公司生产数量,适时进行拉运(雨雪天气须正常拉运,买方应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未按照魏墙煤业公司要求及时组织煤泥拉运,导致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的进行违约扣罚;影响一小时(从魏墙煤业公司调度室通知煤泥拉运不及时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销售部核实确认后,销售部向煤泥客户电话告知时开始计时)之内罚款10000元,影响一至三小时罚款50000元,影响超过三小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并且魏墙煤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若因魏墙煤业公司生产等原因无法满足供应的,不进行考核。因不可抗拒等因素的出现无法完成的现象,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四)建立退出机制,对履约不力,恶意围标串标等行为,实行“黑名单”管理,禁止参与魏墙煤业公司煤泥竞拍和其它合作事宜。
十一、履约要求及免责条款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一)买方未及时拉运煤泥影响卖方正常生产,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
(二)因矿方停产、道路整修、村民阻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兑现的,卖方及时告知买方,买卖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三)竞拍客户要对魏墙煤业公司拉运环境、道路通行状况、企地关系、境内短途拉运等提前进行调研(煤泥按标吨拉运)。煤泥中含水较高,成交单位须做好运输途中防污染等环保工作。若因运输和煤泥处理引起的环保问题,由成交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如罚款等)。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次交易报价为含税价(单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执行国家调整后的新税率,不含税单价保持不变,调整相应含税单价。),先款后货,货款不足时需提前预付。
(二)买方运输车辆、司乘人员进入卖方现场,必须遵守卖方有关制度规定。在煤泥拉运过程中因买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买方承担。
(三)客户如对本次竞价事宜有疑问请与魏墙煤业公司联系。
(四)当期竞价销售公告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煤泥购销框架合同
卖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横山魏墙煤业有限公司
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商品名称:煤泥
第二条 煤泥数量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成交信息通知函为准,结算以实际拉运数量为准。
第三条 煤泥价格: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成交信息通知函为准。(注:成交信息单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执行国家调整后的新税率,不含税单价保持不变,调整相应含税单价)。
第四条 煤泥质量:以魏墙煤业有限公司现场煤泥质量为准,由客户自行取样化验,卖方对煤质指标不进行保证。在拉运期间,煤质指标风险由买方自担。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魏墙煤业公司煤泥场,买方自提(含装车)。
第六条 合同期限
合同执行期限:合同签订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七条 数量计量和质量检验方式。
1、数量计量方式:采用魏墙煤业公司电子秤计量,以魏墙煤业公司计量结果为准。
2、质量检验方式:不检验。
第八条 结算周期:以自然月作为结算周期,按魏墙煤业公司的售煤单和煤炭销售结转单进行结算。
第九条 货款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期限。
(一)货款支付方式为:全额预付。竞价成交后,买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出卖方全额预付煤泥款,如未预付或未足额预付,魏墙煤业公司有权作废成交结果重新组织竞价,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
(二)若预付煤款为银行承兑汇票,则按照《魏墙煤业银行承兑汇票使用办法》结算,若同时预交有现金或银行汇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则以现金或银行汇款先行结算,现金或银行汇款结算完后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若因卖方煤价调变,买方不再购买而要求退款的,卖方分别以现金或银行汇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剩余情况退付剩余煤款。
(三)双方在一个结算周期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核对确认结算单据,如无异议,由卖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执行国家调整后的新税率,不含税单价保持不变,调整相应含税单价。)结算。
(四)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违约及免责条款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1、买方未及时拉运煤泥影响卖方正常生产,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
2、因卖方停产、道路整修、村民阻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兑现的,卖方应及时告知买方,买卖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3、买方须按照卖方生产数量,适时进行拉运(雨雪天气须正常拉运,买方应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未按照魏墙煤业公司要求及时组织煤泥拉运,导致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的进行违约扣罚;影响一小时(从魏墙煤业公司调度室通知煤泥拉运不及时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销售部核实确认后,销售部向煤泥客户电话告知时开始计时)之内罚款10000元,影响一至三小时罚款50000元,影响超过三小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并且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在确定新的煤泥采购客户之前,买方须继续拉运煤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并列入卖方合作黑名单 ,以后禁止参与卖方的煤泥竞拍和其它合作事宜。若因魏墙煤业公司生产等原因无法满足供应的,不进行考核。因不可抗拒等因素的出现无法完成的现象,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买方运输车辆、司乘人员进入卖方现场,必须遵守卖方有关制度规定。
2、买方在煤泥运输过程中因买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买方承担。
3、卖方实行矿场交货,即买方车辆在取得磅单后离开即被视为发货完成,买方之后发生的煤泥数量、质量以及其他问题,均与卖方无关。
4、买方要对拉运环境、道路通行状况、企地关系、境内短途拉运等提前进行调研。买方必须要做好拉运途中滴露抛洒,运输途中防污染等环保工作。若因运输和煤泥处理引起的环保问题,全部责任由买方承担(如罚款等)。
5、买方中标量完成标准及考核方式以陕西能源化工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当期发布的竞价销售公告为准,当期竞价销售公告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合同有效期结束或卖方提出停止供应煤泥后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肆 份,买方 贰 份,卖方 贰 份。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另行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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