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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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陕西 延安市 | 采购单位 | 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志丹县龙岗实验中学公寓楼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含部分学校短缺)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XCY2024-02
二、项目名称:志丹县龙岗实验中学公寓楼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含部分学校短缺)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5-12)
被投诉人:志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地址:志丹县红都街
被投诉人: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延安市新区盛世花园北区12号楼一单元802室
相关供应商:西安深蓝雨非软件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9号创业咖啡街区天使楼9楼1-9-202
四、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8日,本机关受理“志丹县龙岗实验中学公寓楼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含部分学校短缺)”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人根本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本身没有社保,没有参保人员,根本不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阶段,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其中标结果也无效;2.中标人的分项报价表中序号16电视机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3.中标人的分项报价表中序号18抽油烟机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4.中标人的分项报价表中序号19电磁灶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5.中标人的分项报价表中序号20微波炉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6.中标人的分项报价表中序号24笔记本、34台式电脑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志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深蓝雨非软件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于2024年4月7日向原评标委员会调查取证,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西安深蓝雨非软件有限公司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6:经查,西安深蓝雨非软件有限公司提供的电视机、笔记本和台式电脑的产品认证证书(中国节能认证),志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认证结果网页查询截图,均在有效期内,本机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核查相关资料后,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4、5:经查,西安深蓝雨非软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抽油烟机、电磁灶和微波炉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志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认证结果网页查询截图,均在有效期内,本机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核查相关资料后,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5、6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志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志丹县财政局
2024 年 04 月 11 日
二、项目名称:志丹县龙岗实验中学公寓楼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含部分学校短缺)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7号(5-12)
被投诉人:志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地址:志丹县红都街
被投诉人: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延安市新区盛世花园北区12号楼一单元802室
相关供应商:西安深蓝雨非软件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9号创业咖啡街区天使楼9楼1-9-202
四、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8日,本机关受理“志丹县龙岗实验中学公寓楼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含部分学校短缺)”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人根本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本身没有社保,没有参保人员,根本不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阶段,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其中标结果也无效;2.中标人的分项报价表中序号16电视机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3.中标人的分项报价表中序号18抽油烟机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4.中标人的分项报价表中序号19电磁灶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5.中标人的分项报价表中序号20微波炉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6.中标人的分项报价表中序号24笔记本、34台式电脑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志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深蓝雨非软件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于2024年4月7日向原评标委员会调查取证,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西安深蓝雨非软件有限公司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6:经查,西安深蓝雨非软件有限公司提供的电视机、笔记本和台式电脑的产品认证证书(中国节能认证),志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认证结果网页查询截图,均在有效期内,本机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核查相关资料后,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4、5:经查,西安深蓝雨非软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抽油烟机、电磁灶和微波炉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志丹县教育科技体育局、陕西宸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认证结果网页查询截图,均在有效期内,本机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核查相关资料后,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5、6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志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志丹县财政局
2024 年 0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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