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白河县硫铁矿区黑虎垭废弃矿点污染整治工程设计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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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陕西 安康市 | 采购单位 | 白河县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白河县硫铁矿区黑虎垭废弃矿点污染整治工程设计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招标项目名称 | 白河县硫铁矿区黑虎垭废弃矿点污染整治工程设计项目 | 招标项目编号 | E6109293546uh1wi6 | ||||||||||||||||||||||||||||||||||||||||||||||||||||||||
标段名称 | 白河县硫铁矿区黑虎垭废弃矿点污染整治工程设计项目 | 标段编号 | E6109293546uh1wi6prn001 | ||||||||||||||||||||||||||||||||||||||||||||||||||||||||
合同甲方 | 白河县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合同乙方 | 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合同名称 | 白河县硫铁矿区黑虎垭废弃矿点污染整治工程设计项目 | 合同签署日期 | 2024年2月2日 | ||||||||||||||||||||||||||||||||||||||||||||||||||||||||
合同价款 | ***.00元 | 合同期限 | 1 | ||||||||||||||||||||||||||||||||||||||||||||||||||||||||
其他信息 |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白河县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610929MB2987400Y 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 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KEJ5U0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及其承诺等,甲、乙双方就 白河县硫铁矿区黑虎垭废弃矿点污染整治工程的设计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服务一览表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 矿硐封堵工程:黑虎垭废弃矿硐42处,露天矿坑1处。其中,持续涌水矿硐1个,季节性涌水矿硐1个,有积水无涌水矿硐2个,无水矿硐38个。对40个废弃矿洞和一个露天采坑采用KEP改性材料进行回填封堵,可以充填废渣40893.13m3。其中Z3矿洞已不存在,与露天采坑成为一体,矿洞总容积中不计入Z3矿洞。Z19矿洞位于另外一个支沟涧槽沟,距治理区直线距离1.5km,且矿硐无水,不作为本项目的治理对象。(2)废渣清理及就地固化:治理区内8处集中堆放的废渣及清运废渣、废弃建筑、污水厂污泥,合计125970m3。40893.13m3废渣回填废弃矿洞,剩余85076.87m3进行就地固化。(3)水土环境污染跟踪监测工程:新建地下水监测井4处,合计井深80m;小白石河河水监测断面5处,土壤监测点2处,封堵矿硐浸出液监测3处;黑虎垭治理区卫星遥感或无人机植被生态监测等。 2. 甲方项目负责人:李道波,联系方式: 13891553968。乙方项目负责人: 邹建业 ,联系方式: 177 2110 1929任何一方变更项目负责人需提前书面向对方通知。因未及时通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相对方损失的,未及时通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合同约定的上述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设备费、管理费、验收费、利润、税金及其它所有成本、费用的总和。如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合同约定的上述合同价款系固定总价,不因技术路线变化等原因引起的设计量增加而增加相关费用,且凡是与黑虎垭点治理相关的矿硐等的设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已经约定的现有矿硐及后续新发现的矿硐等相关的全部黑虎垭点治理矿硐工程的设计服务内容均包括在本合同约定设计服务内容内,均由乙方负责,且甲方不再向乙方另行支付或增加相关费用。 第二条 质量保证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成果、数量、项目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相关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承诺及本合同的约定相一致。 第三条 交付和验收 1.设计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白河县硫铁矿区黑虎垭废弃矿点污染整治工程设计项目设计范围内容全部施工验收后,服务到期;服务地点: 白河县 。 2.乙方必须按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响应条款及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乙方提供服务成果的方式为: 纸质 八份;电子版 一份。 3.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且乙方应对其提供服务成果的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实用性、合法性等负责,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经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经办人填写服务确认单,作为甲方验收合格的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4.验收方式:设计服务在完成后10天内按验收时国家标准验收,采用技术审查方式验收,即:设计方编制的设计方案,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并应通过专家的评审或相关部门的审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合格的标准为: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亦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但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且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返工费用及其他全部相关费用等,且不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若在保证期内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出现质量缺陷的,乙方应当免费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甲方使用不当、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
2.乙方与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汉江分公司系 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基于 总公司和分公司财务分别独立核算原因,乙方请求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款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汉江分公司,由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汉江分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乙方向甲方承诺:本合同的履行方是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甲方按照乙方的上述请求向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汉江分公司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后,视为甲方已经向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乙方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且保证:甲方若因此产生任何经济纠纷及相关损失,均由乙方向甲方进行全额赔偿。 开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汉江分公司, 税号:91610113MAD9JHNPXF,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99号交大科技产业园博源科科技广场C座1911室, 账号:6105017637000000188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和平门支行。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无。 第六条 税费 甲方每次拨付设计费前,由美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汉江分公司向甲方开具等额的国家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费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违反本条款的约定,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5%的违约金,若约定的该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全部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对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2.若因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对甲方的全部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3.甲方无故延期接收服务成果或乙方逾期提交服务成果的,违约方每天应向守约方赔偿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3‰的违约金,若约定的该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全部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对不足部分进行赔偿。若逾期超过7天(包括本数),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约定的该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对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5.由于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存在错漏或存在其他问题造成工程出现质量等问题的,乙方除负责免费采取补救措施、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免收等同于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双倍返还后仍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对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7.如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未能通过甲方的审核,除执行本合同已经约定的条款外,乙方还应每天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约定的该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对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8.凡属乙方设计范畴内的设计内容,乙方均有义务及时解决,所有现场工程问题的回复时限为2小时(包括本数),逾期不回复的,每逾期一次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约定的该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对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9.除本合同已经约定的违约条款外,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下列约定执行: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若由于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法、保全费、保险公司开具诉责险保函的保费等)。 第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服务成果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成果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费先由 乙 方垫付。若服务成果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成果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执行中若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监督管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否则修改或补充部分无效。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有关的且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除无效外,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或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及本合同约定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无故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 1.政府采购文件; 2.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 3.竞标声明书; 4.成交通知书。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保留四份,乙方保留三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
相关附件: |
(黑虎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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