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枫港建设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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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陕西 西安市 | 采购单位 | 枫港建设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两院一中心"楼体修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XCZX2023-0211
二、项目名称: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两院一中心”楼体修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枫港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尚国际金融广场1幢2单元16层21605号
被投诉人: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文景北路16号白桦林国际B座
相关供应商: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劳卫路北侧西荷花园小区5号楼24层7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月5日,本机关受理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两院一中心”楼体修缮项目(项目编码:XCZX2023-0211)投诉。投诉事项为:1、成交供应商响应函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2、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无效,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变更;3、更换项目经理违反项目招标文件条款规定;4、同时退出换掉两位负责人未能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更换资料,随意恶意扰乱市场。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及相关供应商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经调查,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东赵村至瓜坡镇政府公路改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已于2023年9月15日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本次成交供应商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采购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料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未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4与本项目无关,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西安市财政局
2024 年 02 月 19 日
二、项目名称: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两院一中心”楼体修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枫港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尚国际金融广场1幢2单元16层21605号
被投诉人: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文景北路16号白桦林国际B座
相关供应商: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劳卫路北侧西荷花园小区5号楼24层7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月5日,本机关受理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两院一中心”楼体修缮项目(项目编码:XCZX2023-0211)投诉。投诉事项为:1、成交供应商响应函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2、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无效,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变更;3、更换项目经理违反项目招标文件条款规定;4、同时退出换掉两位负责人未能按要求提供完整的更换资料,随意恶意扰乱市场。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及相关供应商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经调查,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东赵村至瓜坡镇政府公路改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已于2023年9月15日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本次成交供应商陕西宏方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采购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料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未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4与本项目无关,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西安市财政局
2024 年 0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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