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陕西榆林市 发布日期: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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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陕西 榆林市 采购单位 榆林市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行政处罚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榆政财罚决字〔2023〕17 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王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地址:榆林市
二、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5日,榆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榆林市市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服务项目开展招投标。该项目YLCG2023-005J-04标段、YLCG2023-005J-05标段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榆林榆神清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谈判报价表中的服务期为2年,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服务期为“2023年5月底完成各类重要储备入库,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验收”不符,但榆林榆神清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评标过程中被确定为YLCG2023-005J-04标段第二中标候选人、YLCG2023-005J-05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上述情况系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的评审造成。经与你谈话后,承认上述事实,但辩解称:由于当日分五个标段评标,评标时间过长,比较疲劳等原因造成的疏忽,没有主观故意。同时,评标完成后,复核阶段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主动纠正错误,在中标公告发出前及时终止了这次招标,应认定属于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希望从轻处理。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理请示及附件,本项目招标文件等为证。
三、处罚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拟按照该款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因疏忽导致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的评审,但其在中标公告发出前便主动、及时终止了招标,未对中标、成交结果造成影响。决定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榆林市财政局(8楼收费中心)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址:榆林市泰安路榆林市财政局(415室)
联系电话:0912-3595921
榆林市财政局
2024 年 0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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