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绥德县2023年拦沙坝工程勘察、设计N1标段(2次公告)合同

所属地区:陕西榆林市 发布日期: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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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陕西 榆林市 采购单位 绥德县年拦沙坝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绥德县2023年拦沙坝工程勘察、设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招标项目名称绥德县2023年拦沙坝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编号E6108263536by3fnc
标段名称绥德县2023年拦沙坝工程勘察、设计N1标段(2次公告)标段编号E6108263536by3fnc67e001
合同甲方绥德县水利局合同乙方河南省水务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绥德县2023年拦沙坝工程勘察设计N1标段合同签署日期2023年1月17日
合同价款3.45%合同期限1
其他信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方: 绥德县水利局                      
承包方: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进行  绥德县2023年拦沙坝工程勘察、设计N1标段  设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搞好该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设计依据
1.1发包方给承包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1.2发包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1.3承包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1)设计任务书。
2)鉴于本次中小型拦沙坝工程设计的分散性,各工程需按要求完成相应的地形测绘工作。
3)既有工程相关设计资料。
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1)合同书;
(2)中标函(文件);
(3)发包方要求及委托书;
(4)投标书。
3.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     绥德县2023年拦沙坝工程勘察、设计     。
3.2工程建设地点: 涉及绥德县满堂川、定仙墕、中角、薛家河、吉镇、四十里铺、张家砭、名州8镇相关村庄;
        。
3.3工程规模、特征:  34座中小型拦沙坝工程(最终以通过审批复数量为准); 。
3.4工程设计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    。
3.5工程设计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施工要求 。
3.6承包方式:设计总包 。
3.7预计设计工作量:  均质碾压坝体、泄水建筑、放水建筑两大件或三大件等设计任务。

   4.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拦沙坝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6
设计报告、设计图纸、概算表等(含电子版)
省市审查前
2
拦沙坝工程建筑物轴线及轮廊线坐标
4
建筑物轴线及轮廊线坐标、取土场轮廊线坐标(含电子版)
省市审查前
3
控制点位置图
4
控制点平面坐标及高程
省市审查前

5.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的设计文件:
工程设计文件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相关文件10工作日内提交6套及电子版(PDF)一套。
6.工期:  30日历天  
7.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7.1中标费率  3.45% (基数以建安工程费用为准) 。
7.2合同签订且设计工作启动后10个工作日拨付设计预付款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7.3设计文件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且资金到位后30日内,按照7.2条款计算结果支付80%的费用(含预付款)(工程未通过审查,费用由甲方另行筹措);剩余20%的费用待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完成。
7.4每次付款前,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除预付款)。
7.5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为主。
8.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8.1本工程进行中,发包方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方应在变更前 5 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接到通知后于 5  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方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 5 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 5  天自行生效,除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方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8.2变更后,工程费按或标准进行调整。
9.双方责任
9.1发包方责任
9.1.1发包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向承包方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9.1.2发包方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
9.1.3发包方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设计任务书、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勘察的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
9.1.4发包方委托达到施工图设计的,应提供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9.1.5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承包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6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承包方所耗工作量向承包方支付返工费。
9.1.7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方已同意,承包方为发包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8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承包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9发包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收到预付款作为承包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预付款,承包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10发包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应付金额  /   ‰的逾期违约金,且承包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11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方应支付赶工费。
9.1.12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13发包方应当将工程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包方。
9.1.14发包方不得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几个承包方。
9.1.15发包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9.1.16发包方不得指使承包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设计。
9.1.17发包方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
9.1.18未经承包方许可,发包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或将承包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9.2承包方责任
9.2.1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必要的工程地形测绘、工程地质调查、现场影像资料获取等前期勘察工作。
9.2.2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3承包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9.2.4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0.5% 。
9.2.5合同生效后,承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双倍返还发包方已支付的预付款。
9.2.6承包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按照对内容做必要修改调整和补充。承包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并在工程开始施工时负责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以及参加工程竣工后的竣工验收。
9.2.7承包方直接对发包方负责。
9.2.8承包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9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也可以将承接的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包方,但须签订分项委托合同,并对分承包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
9.2.10承包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9.2.11陕西省外设计单位在陕西省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承接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必须由总公司签订或取得总公司授权,同时进驻陕西省的设计企业必须符合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
9.2.12承包方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承接设计任务。
9.2.13承包方不得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9.2.14承包方不得违反规定程序修改、变更设计文件。
9.2.15承包方不得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9.2.16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擅自将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9.3 保证完成设计(图纸满足施工要求)及相关部门审查并通过。
9.4 保证施工期间现场服务,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0.工程设计版权
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全部属承包方所有,发包方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不得将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数据进行修改、复制、描绘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11.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11.1发包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还预付款。承包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预付款。
11.2发包方不能按时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或因资料原因影响承包方设计进度或造成设计修改,承包方除可推迟交付设计文件日期外,发包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损失的工日,以日产值  / 元计算,增补设计费。
11.3发包方因故要求变更设计,经承包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议外,发包方应按承包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增付设计费。
11.4发包方因故要求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立即停止设计,发包方已付的预付款不予偿还,预付款不足设计进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设计实际进度补交费用。
11.5由于承包方的设计错误,给发包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承包方除负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应付给发包方与直接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11.6设计文件(图纸)交付时间按协议规定时间拖后时,由双方商定,每逾期一天,发包方可少付该阶段设计费的  1  %,提前时,发包方付给承包方该阶段设计费的  / %(经批准生效)。
11.7发包方如延期交付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按天数累计计算,每天偿付设计费  / %的违约金,但每天偿付最高额不得超过  /  元。
11.8承包方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不及时按审批机关意见修改设计时,每影响一天应减付设计费 0.5 %。
12. 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12.1发包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经承包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定外,发包方应按承包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  / 元增付设计费,或按设计阶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计算。
12.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12.3发包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承包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日,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13.材料设备供应
13.1发包方、承包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经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经发包方、承包方代表重新验收认定,各自承担发生的费用。
13.2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增减的费用由发包方、承包方商定。
14.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14.1由发包方负责组织对承包方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14.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  7  天内检查验收完毕,并出具检查验收证明,以示承包方已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受承包方的报告、成果、文件。
14.3设计成果未经上级机关审批和发包方验收的,发包方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15.奖励
无。
16.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7.不可抗力
17.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7.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7.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7.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18. 纠纷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19.设计合同的索赔
19.1设计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当因一方当事人责任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受损方可以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以补偿经济上遭受的损失。
19.2承包方的索赔
19.2.1发包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准时提交满足设计要求的资料,致使承包方设计人员无法正常开展设计工作,承包方可提出合同价款和合同工期索赔。
19.2.2发包方在设计中途提出变更要求,承包方可提出合同价款和合同工期索赔。
19.2.3发包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承包方可提出合同违约金索赔。
19.2.4因其他原因属发包方造成承包方利益损害时,承包方可提出合同价款索赔。
19.3发包方的索赔
19.3.1承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设计任务,致使发包方因项目不能按期审批造成损失,可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19.3.2承包方的设计成果中出现偏差或漏项等,致使项目施工或使用时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可向承包方索赔。
19.3.3承包方完成的设计任务深度不足,致使工程施工困难,发包方也可提出索赔。
19.3.4因承包方的其他原因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发包方可提出索赔。
20.合同生效、终止与结束
20.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
20.2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设计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20.3因发包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设计工作的,已付预付款不退还;当设计工作进行相应设计阶段不足一半时,发包方应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设计工作进行到超过该设计阶段的一半时,发包方应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设计工作进行到超过该设计阶段的一半时,发包方应支付该阶段的全部设计费。同时,按本条第2项办理,结束本工程双方合同关系。
20.4本合同以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发包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21.附则
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本合同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后生效: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②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本合同一式 / 份,双方各执  / 份。
本合同签订地为:  /  。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其他约定:    /   。
 
发包方:(印章)                    承包方:       (印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                            ***:       
日期:                              日期:
(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内容由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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